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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公司权益 — 在香港法律下是如何分配?

23 六月 2022

作为世界一流的国际金融中心,香港汇聚了从各地而来富企业家精神的人士。正因如此,许多伴侣是同一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名义下的地产或其他投资拥有权益。当这些配偶需要离婚时,相关公司权益其实可以透过多种方式进行处理分配。

本文列出有关离婚诉讼中转让公司权益时应注意的一些关键事项。

1. 划分方法

重新划分离婚伴侣之间的公司权益并不是单纯的把个人股份转让至另一方。在分配前,需要仔细考虑众多因素,以防止日后出现争议。而且,最公正有效的划分方式往往取决于该对伴侣的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举例来说,如果一家公司由一对离婚伴侣共同拥有,而双方都希望在离婚后保留部分业务,最常见的建议是成立一家新公司,并将部分业务转让至新成立的公司。在处理现有业务的债权人等相关事宜时,必须依照《业务转让(保护债权人)条例》(第 49 章),确保双方按照各方的意愿在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上进行划分。

如果其中一名配偶不希望保留公司权益,则选择保留该权益的配偶应从公司的资产或利润(如果是正在营运的企业),透过一次性支付或分期付款给予对方与其股权价值同等的款项,以作公平。倘若付款方在资金周转上有困难,可以考虑从公司获得董事贷款或寻求其他形式的融资以一次性支付,包括将股份质押给银行。
最后,如果配偶双方都不希望保留公司权益,则可以出售公司权益。在离婚协议书上,指定由负责出售过程的律师持有出售得益,并将所得款项按双方协议的比例直接分配,以免发生争执。如果无法出售业务,各方可以解散公司并自行分配剩余的资产。

2. 按揭或已押记股份

早前我们讨论了转让房地产的相关问题 ,在转让公司利益时其实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例如,公司股份可能作为贷款的一部分已被质押,或者可能是公司名义下已抵押给银行的资产。

遇到以上情况时,必须要注意以下事项:

  • 谁负责偿还贷款人的未偿还贷款;
  • 谁应承担解除和赎回现有抵押的费用;
  • 贷款是否需要再融资;如果是,是否需要提供替代或额外的抵押品;及
  • 如果贷方拒绝再融资或转让贷款,有哪些替代安排?会否导致财务或现金流量问题?

3. 印花税责任

社会对香港家事法庭发出之离婚令下进行的业权转让普遍存有误解,认为该情况下的转让毋须缴付印花税。事实上,即使是法院命令进行的业权转让,双方仍需按转让额或所转让股份之资产净值相比之下较高者来计算所需缴付的印花税,目前税率为0.26%(截至2022年6月)。其金额将取决于公司的市场价值(详见下文),而非转让契约上所记载的对价。双方在讨论离婚协议条款时,应就谁承担或如何分担印花税责任上达成共识。

如果公司持有房地产权益,各方应考虑转让公司的所有权而不是直接处置该房产,以适用比物业转让较低的股权转让印花税。

由于加盖印花需时漫长,特别是当所述对价不等同股权市值时,双方转让前应预计充足时间完成过程,以减低对公司营运的影响。如果是一家拥有多种业务和资产并营运中的公司,更需要注意这一点。

另外,如果该公司之前因联营公司之间的转让而享有《印花税条例》(第 117 章)第 45 条下的印花税减免,伴侣之间的股份转让有机会导致联营关系终止,当事人可能有责任偿还早前豁免的印花税。

4. 优先认购权和转让限制*

优先购买权和转让限制也会实际影响离婚伴侣转让的执行。举例来说,假设其中一名配偶希望放弃其持有的一家私人公司股份。在优先认购权下,该配偶必须先向其他公司股东询问会否购买股份,而不是根据和解协议直接将这些股份转让给对方。只有在全体股东同意不行使优先认购权的情况下,才能将股份转让。相反,如果其他股东决定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并购买股份,即使该配偶能够兑现有关股权,但会因无法履行离婚协议所预期的财产分配安排而造成争议。

为避免发生上述问题,建议在达成离婚协议前先与公司其他股东协商,争取放弃优先购买权或一并解除转让限制机制。尤其当其他股东中有辈份高的家族成员或涉及复杂的家族企业时,这样做可减少另一位股东出手阻挠双方达成和解的机会,保障股份顺利地从一个配偶转移到另一个配偶。

(* 优先认购权是公司股东权利之一,要求转让股份的股东(转让人)在出售其股份予公司现有成员以外的第三方之前,先将其股份出售给公司的其他股东。此机制可能与转让限制相结合,禁止将股份转让给公司现有成员以外的人。这些限制通常列明在公司的备忘录(章程)或股东协议中。)

5. 估值

在离婚诉讼中协商和解时,评定公司的价值对计算须划分之婚姻财产金额非常重要。离婚夫妇应就配偶的公司股权估值尝试取得共识,否则需要委任一名会计师或测量师的第三方专家对相关公司权益进行正式估值。

但是,如果持有股份的配偶并不兼任公司董事,或公司其他股东不希望对公司进行估值,则较难为有关股权进行估值。该配偶有可能需要根据《公司条例》(第 622 章)第 740 条,向法院申请法令查阅公司的账簿和账目。

6. 持续合作

某些离婚伴侣可能希望在离婚后继续共同拥有或经营他们的公司。这种情况下,建议双方签订一份股东协议,清晰地界定各方作为股东对公司相关的权利和责任。不但有助于促进未来的合作,也能避免与公司管理有关的争论或僵局。

总括而言,离婚夫妇在起草涉及公司权益的财政协议时,必须考虑很多因素和问题。如有需要,欢迎向卫达仕查询。我们专业的公司和家庭律师团队随时恭候,并乐意为客户自身情况提供进一步的建议。

如您有兴趣了解更多关于离婚协议中房地产转让的问题,请到此连结 参阅我们之前发布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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