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视角

关于内地与香港法院婚姻家庭案件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的新机制

13 五月 2021 | 适用法律:: 香港, 中国

《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第 639 章)及规则(第 639A 章)已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正式生效(下文简称“条例”)。

条例生效后,中港两地法院可相互承认和强制执行对方就婚姻或家庭案件作出的命令或判决。在此新机制下,申请人可在港申请承认内地离婚证,又或申请在港取得的婚姻家庭命令或判决的核证副本,以便在内地寻求承认和强制执行该香港命令或判决。

此新机制有效地减少诉讼双方就同一纠纷在两地法院再度提起诉讼的需要,节省了他们处理争议的时间和成本,并减轻他们的精神压力,让他们更方便且及时地获得有效的司法济助,为跨境婚姻各方及其子女带来更佳保障。

条例为以下三类申请订明清晰机制:

(1) 申请登记在内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中的指明命令

内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的一方,可向香港法院提出申请登记内地判决中的指明命令。指明命令包括:
•看顾相关命令,如与儿童的抚养权和探视权有关的命令;
•状况相关命令,如准予离婚或确认父母身份的命令;和
•赡养相关命令,如与配偶或子女赡养和财产分割有关的命令。

条例对有关申请的方法及程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例如涉及的指明命令必须是在 2022 年 2 月 15 日或之后发出,并在内地生效。申请须向香港家事法庭提出,并附上支持誓章,详细说明相关的内地命令/判决。对于任何与看顾或赡养相关的命令,申请须在两年的时限内提出。同时,申请人必须向内地判决的其他各方送达登记通知书。

寻求作废申请

然而,命令的另一方可在指明时限内申请将登记作废。理由包括未获足够时间或机会就自身立场进行陈述、案件涉及欺诈行为、已在香港法院展开诉讼、香港法院或其他地方已就同一争议作出判决或提出上诉等。如果承认或执行指明命令有违香港的公共政策或利益,法庭亦会考虑把会登记作废。

登记的效果

与看顾或赡养有关的命令一经登记,便可在香港实施,犹如该命令由香港法庭作出。与状况相关的命令在登记后,如果申请作废的时限已过,则将被视为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为限制及减少诉讼各方就相同的争议在香港再度展开诉讼,条例规定有待香港法院判决的法律程序必须中止,并禁止一方就该争议在香港法院提起新的法律程序,直至登记申请(或作废申请,视乎情况而定)获裁决为止。

然而,根据《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香港法例第 192 章)第 IIA 部(在香港以外获准离婚等之后在香港要求经济济助)进行的法律程序,则不受此限。

(2) 申请承认内地离婚证

内地离婚证的一方,可向香港法院提出申请,并附支持誓章,以承认内地离婚证。但有关证书必须由内地民政部门在 2022 年 2 月 15 日或之后颁发。

如果法庭信纳内地离婚证有效,则会签发承认令,承认该内地离婚证。离婚证的另一方可以以欺诈、证书无效或违反公共政策为由申请撤销该承认令。

(3) 申请香港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的经核证文本及证明书

如家事案件的香港判决是在 2022 年 2 月 15 日或之后作出,并在香港生效,申请人则可就该等判决提出申请。可在内地获得承认和执行的香港命令为数甚多,载于条例附表3,其中包括与离婚、经济给养和财产转让有关的命令,与儿童有关的命令,包括监护权、监管权、收养和婚生地位,以及根据《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发出的命令和禁令。

儿童带离案件

条例的一项重大突破涉及儿童带离案件。在条例颁布前,由于中国内地不是《海牙公约》的成员,寻求交还被不当迁移或扣留在内地的儿童一直非常困难。

去年 6 月(即条例生效之前)的一份法庭判决中,法官拒绝父亲提出带离子女到内地生活的申请,这是因为顾累香港法院发出的命令或许不能得取内地法院的承认,如此一来,孩子的最大利益便无从获得有效保障。

然而,随着新条例的实施,两地法院在处理儿童带离案件时逐有更清晰的机制。条例明确规定,在港获判予家庭子女有关的命令,包括与探视相关的命令,或规定交还不当迁移或扣留在内地的儿童的命令,皆可在内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新条例无疑在内地与香港的司法协助方面树立重要的里程碑,为两个司法管辖区相互承认和执行家事案件判决建立了一个更快捷及更具成本效益的新机制,定必惠及无数跨境婚姻家庭及其子女。

本文件(与任何透过本文件中所列链接可获取的资讯)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法律咨询。在采取或克制任何因本文件内容引发的行动前,应寻求专业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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