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视角

在香港,赚钱能力是一种适用于分享原则的资产吗?

6 七月 2020 | 适用法律:: 香港

想像一下,你和你的配偶已经分居两年了。尽管双方强调,为了孩子的利益,会尽可能友好地解决离婚事宜,但事情并没有按照计划进行。此外,法院因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而关闭,导致往后的法院聆讯及最终决议一再被推迟。这段时间你的工资受到影响吗?你不会希望配偶在此期间受益于你努力获取的薪水,你的配偶非但不同意,且认为你今天的成就归功于他/她。

首先,人们普遍接受配偶的赚钱能力与其配偶可能获得的离婚赡养费之间存在差异。就双方分开后,并于同居时所涉及的款项,赚钱的一方并不能声称它是非婚姻性质的。在离婚不久后产生的款项,往往会有人反驳发生时间太接近婚姻时期而不应被归类为非婚姻资产。虽然没有设定期限,但除非离婚赡养费自离婚后至少12个月后开始,否则法庭通常不会视之为非婚姻性质。

在一切可能的情况下,法院将尽力为双方之间达成「一刀切」的财务协议,以建立确定性及为双方提供结案机会。因此,公认的是,即使其中一方在未来可能比另一方有更好的前景,但在婚姻结束后,双方对彼此的追咎亦应随之告终。同一道理,其中一方有可能会获得较大的资本,亦不能再对赚钱一方提出进一步的要求了。

由于不可能准确推算出双方如没有开展婚姻关系时的收入,故谁也不可能为双方各自的不利或有利条件提供补偿。

在考虑给予财政赔偿时,法院必须在满足双方需要的程度和方式上作出判定。资本资产足以满足双方财务需求的情况,与双方的资本不足以立即进行「一刀切」财务协议的情况之间是有区别的。

香港很可能会遵循、英国近期的一项判例法认为赚钱能力不能成为应用分享原则的婚姻资产,因此配偶无权分享。配偶有权分享的话,将会削弱法院进行「一刀切」的能力,并在不用考虑双方的需要下,将适用于任何涉及其中一方收入高于另一方的案件。这也意味着,法院将必须评估婚姻期间所累计的赚钱能力。对于法院而言,这将太难鉴定了。

如果双方有足够的婚姻财产可以共享以满足他们的需求,就必须有一个明确、利落的和解协议。如果资产不足,并且一方的收入高于另一方,则收入较高的一方可能需要每月向另一方提供财政支援。

本文件(与任何透过本文件中所列链接可获取的资讯)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法律咨询。在采取或克制任何因本文件内容引发的行动前,应寻求专业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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