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财富日趋国际化、人均寿命延长,以及认知障碍和失智症个案不断增加,预先规划“当自己失去处理事务能力时,应由谁代为作出决定及管理事务”显得愈发重要。
一个人可能居于某一国家、在另一国家持有资产,并在第三个国家接受护理或治疗。这种情况在具有国际流动性的家庭中尤为常见,特别是与香港及英格兰等司法管辖区有联系的家庭 —— 一旦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时,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迥异的法律制度便可能引发一系列复杂问题。在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后,顾问与家属往往才发现关于决策与代理权的法律框架并不一致,导致在最需要明确指引的时刻,反而出现延误、不确定性、高昂成本及实际执行上的困难。
当中的核心挑战在于目前并没有一套适用于全球的的行为能力法律。有些司法管辖区拥有较为完善的行为能力制度、有些仍依赖较旧的法例或零散的规则,还有一些则正进行更新,但新法尚未生效。即使不同制度的立法目的大致相近,但法律测试标准也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影响实体结果与程序安排。
法律框架
香港的行为能力法律反映了 1980 年代英国的法律框架。尽管香港多年来一直承诺改革,也为此开展了相关工作,但其围绕行为能力的法律框架并未如英格兰和新加坡那样发展完善。举例而言,在香港现行制度下,在评估某人是否有能力管理其财产及事务时,通常以整体能力作为考虑。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即使一个人能处理某些事务(例如支付家庭账单),但不能处理其他方面(例如作出贷款决定),仍可能被认定为无能力管理其财产及事务;相比之下,英格兰和新加坡则设有针对特定时间点和具体事项的法定能力测试标准,评估方式更具针对性。
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缺乏一致性,使当事人在全球各地分散持有资产或权益的情况下一旦丧失了行为能力,便要面临重大的法律及实际操作挑战。
《海牙关于成年人国际保护公约》旨在通过建立一套有关承认、执行与合作的框架,以减少跨境问题,保护无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成年人。
香港并非该公约的签署方 —— 事实上,签署国寥寥可数,且大多位于欧洲。
英国是该公约的签署方,但仅在苏格兰作出批准。不过,其现行机制规定英格兰法院须承认并执行来自任何海外司法管辖区并与无行为能力成年人相关的特定命令,不论该国是否为公约签署方。因此,根据《2005 年精神行为能力法案》,香港的《持久授权书条例》应被英格兰法院接受,因为其效力及形式与英格兰的“持久授权书”相当。然而,英格兰的“持久授权书”在香港则不会自动获得承认。
您能采取哪些措施?
关键要点在于个人应以与规划身后事宜同等(甚至更大)的审慎程度来规划可能发生的行为能力丧失情况。许多客户理解订立有效遗嘱的重要性,但较少人会进一步考虑到:一旦丧失行为能力并需要在海外采取任何行动时,其授权书能否继续有效运作?相关问题不仅在于文件在签署地是否有效,还在于当实际需要作出决定时,该文件在相关地点是否会被承认、接纳并切实可行,以及另一国家是否设有可制定等效持久授权书的制度。
变革在即?
社会上似乎日渐意识到,本地的行为能力制度必须适应日趋国际化的世界。
在欧盟内部,针对跨境情形下成年人保护的新措施正在推进;欧盟理事会已于 2026 年就旨在改善成员国之间保护措施及代理权认可的规则达成共识。
与此同时,国际信托与资产规划学会已制定“STEP 全球代表权”(STEP Global Representative Power)作为旨在促进跨境行为能力规划更具一致性与可移植性的范本。目前尚不清楚有多少国家已采纳或正考虑采纳该范本,但至少开曼群岛已计划于 2027 年将其引入。
结论
无论未来国际协调机制如何发展,及早规划及取得针对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意见仍然不可或缺。一份起草完善的文件固然重要,但在跨境案件中,真正的问题往往在于这份文件能否在最需要它的时间与地点发挥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