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视角
风险高,标准更高:探讨金融服务中的谨慎责任
19 十一月 2025 | 适用法律:: 香港 | 阅读时间:2 分钟
在 Xue Xiaoyun v Susan Yung & Another [2025] HKCFI 4183 一案中,法院阐明证券公司客户经理与其客户在非正式沟通中所作疏忽性失实陈述的相关法律原则。
该判决强调对金融机构施以谨慎责任时必须达到的严格标准。
事实概要
- 原告及其伴侣(“Xu”)均为中国居民。Xu 根据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CIES”)作出申请,该计划要求她于六个月内完成一笔港币 1,000 万元的投资(“投资”)。
- 为协助 Xu 完成投资,原告人委托第一被告人,亦即第二被告人所聘的客户经理(“客户经理”),协助其将资金从内地汇往香港。
- 以便完成汇款,客户经理遂透过微信向原告人提供汇率资讯及两个内地银行帐户的具体资料(“汇款资讯”)。
- 原告人其后将总计人民币 8,383,000 元(相当于港币 1,000 ,000 元)汇入指定内地帐户,但相应款项从未在香港被接收。
- 原告人就客户经理的疏忽性失实陈述对其提出索偿,并就该等疏忽性失实陈述向第二被告人提出转乘责任的索偿。
判决
法院驳回原告人所有索偿,并裁定第一二被告人对原告不负谨慎责任。
谨慎责任仅在原告人合理地依赖第一被告人(“合理依赖”),且第一被告人有意图承担关于原告人的责任(“承担责任”)时才会成立。
合理依赖
法院对事实进行全面评估后,基于下列因素认定原告人没有合理依赖:
- 原告人是一位曾有跨境汇款经验的资深商人及投资者。
- 客户经理从未表示自己具备提供跨境汇款建议的权限、技能或知识。这完全超出她以客户经理身份处理客户 CIES 投资账户的职责范围。
- 此外,汇款资讯是在非正式的情况下提供。这超出了客户经理受雇于第二被告人时可提供的专业建议范围。
承担责任
原告人与第二被告人签订的开户文件载有免责声明,明确指出第二被告人不会提供财务建议,且原告人须对自己的决定负责。
因此,法院认定客户经理无须为所提供的汇款资讯承担责任。
原告人自愿承担风险
法院亦认定原告人自愿承担关于汇款资讯的风险。相关原因是原告人在没有对显然具中介性质且本质上风险较高的内地帐户提出任何质疑的情况下仍进行付款。
未确立对第二被告的转乘责任
即使原告人对客户经理的申索成立,第二被告人亦无需承担转乘责任。客户经理提供汇款资讯实际上已超出其雇佣范围,且与其工作职能无充分关联性。
结论
此判决强调在定夺谨慎责任的存在与范围时,仅提供资讯以及给予建议两者之间有着关键的区别。在此同时,此判决亦突显合约免责声明与对金融机构施以谨慎责任的严格门槛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