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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和婚后协议:英格兰、香港、新加坡、加州及纽约的法律解析

14 三月 2025 | 适用法律:: 美国, 香港, 新加坡, 英格兰及威尔士 | 阅读时间:6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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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和婚后协议是夫妻在其婚姻之前或之后所签订的合同。这些协议通常会列明资产分配、财务责任,而在某些国家,这些协议甚至会涵盖离婚或分居时所涉及的其他相关事宜。婚前及婚后协议现时已普及于大众,而非仅限于富有阶层。但重要的是,对很多国际婚姻或家庭而言,这类协议的法律认受性和可执行性在不同司法管辖区有着显著的差异。幸而卫达仕律师事务所拥有国际业务的优势,可以与建立于伦敦、香港、新加坡、纽约和加州的团队紧密合作,从而为客户提供涵盖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全面法律建议。 

在英国、香港、新加坡、加州和纽约等,有哪些与婚前协议相关的法律?

英格兰和威尔斯,虽然婚前和婚后协议并无法律约束力,但法庭对其的重视及认受程度却日益提高。在 2010 年一宗具标志性的案例 Radmacher v. Granatino 确立了以下原则:若该等婚前或婚后协议是由双方在充分了解其影响,且没有构成不公平的情况下自由订立,法庭理应尊重该等协议中的条款。法庭在评估该等协议是否合符公平原则时,会以双方的财务需求、子女的利益,以及签订协议各方有否索取独立的法律意见等因素以作考虑。婚前协议可用于保障带入婚姻并在婚姻过程中所获得的资产,而这些资产则不被视为共同婚姻资产(共同婚姻资产通常会在离婚时作平均分配)。最近的案例 Helliwell v. Entwistle [2024] EWHC 740 亦说明了设立此等条款的重要性。在该案例中,该夫妻在结婚当天签署了一份婚前协议,协议涵盖英国司法管辖权条款,规定双方各自保留其独立财产;若决定离婚,他们将分摊共同拥有的财产,且任何一方都不会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提出索赔。遗憾地,这段婚姻在三年后结束,妻子的资产达到约 7,000 万英镑,而丈夫的资产则低于 100 万英镑。妻子的杜拜律师团队向丈夫发出了信函,并威胁要在杜拜开展离婚程序。此安排虽有违协议条款,但英国的法庭最终裁定了丈夫是在 “充分了解协议” 的情况下签署,故他仅获得 40 万英镑,而非其所要求的 1,000 万英镑。 

香港,婚前及婚后协议亦非自动具有法律执行效力。事实上,大约十年前,大众仍视该等协议为 “不吉利”。但随着时代的变迁,现在不仅是新婚夫妇,就连老一辈的态度也有所转变。在香港,长期婚姻的资产分配一般为双方各占一半。然而,法庭就离婚进行有关财务纠纷裁决时亦可能会考虑这些协议,前提是该等协议必须符合某些既定标准。如上述所言,协议必须由双方在充分披露各自资产及财务状况,且没有任何威迫利诱的影响或压力下自愿所订立。此外,在考虑到双方的处境以及任何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协议的执行必须公平合理。 

新加坡有关婚前及婚后协议的法律与香港相似,而且越来越多人不再视其为 “禁忌” 话题。有别于众多其他司法管辖区,当涉及到婚姻财产分配,新加坡并没有均等分配的起始点,因此婚前和婚后协议能提供一定程度的确定性。虽然这些协议同样在法律上不具约束力,但新加坡法庭在决定婚姻财产分配及离婚后的赡养安排时仍会予以考虑。法庭将评估双方是否在充分理解该协议条款的含义且没有胁迫的情况下自愿签订协议。协议亦必须是公平公正,并全面照顾到双方的需求。 

纽约,在符合某些特定而具体要求的前提下,婚前和婚后协议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以与签订契约 (deed) 相同的方式签订及执行(一般而言,即需在公证人面前签署并确认)。此要求尤为严格,即使协议在其他方面原本有效,如未能符合此形式要求,亦会因而被视为无效。双方必须在充分知悉各自财务状况的基础上自愿订立协议。此通常要求双方进行充分的财务披露(或至少明确了解双方有权获得披露资讯,并对从对方所得的披露资讯及程度感到满意)。法庭一般倾向于承认和执行此类协议,因为承认个人订立有效且有约束力协议的权利和能力符合公共政策利益。然而,若未能符合某些特定要求,协议中的某些条款或会被视为无效或被撤销;若协议被认定为显失公平,或有任何一方在不当影响、胁迫或欺诈的情况下签署协议,协议则可能会被完全撤销。 

加州采取夫妻共有财产制。当地法律推定婚姻期间获得的所有收入、资产和债务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并在离婚时应予以平均分配。这可能会对拥有复杂财务利益的家庭带来困难,尤其是对于拥有跨代家族财富、涉及或预期拥有家族企业,或持有非公开企业股权的客户而言。婚前和婚后协议允许夫妻选择只受部分或完全不受加州法律的约束,为夫妻提供确定性,并有助于双方在婚姻破裂的情况下避免冗长(且通常非常昂贵)的诉讼程序。虽然 “无懈可击” 的婚前或婚后协议并不存在,但只要符合某些特定条件,加州的法律系统通常会承认此类协议。协议必须附有双方完整的财务披露,且需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署;整个谈判过程亦须由双方各自独立聘请的律师代表参与。此外,法律规定设有 “冷静期”,要求双方在执行协议之前的七天内确认协议为双方的最终决定。随着时代的进步及社会观念日益开明,婚前和婚后协议亦被广泛采用,而大众对协议的期望及要求而随之提高。正如拥有大量财富的夫妻应制定遗产计划以确立其身后资产分配的意愿,同样地,拥有大量资产的夫妻也应未雨绸缪,以保障其资产权益。婚前或婚后协议过去常被污名化,但随着现今时代的进步,大众应摒弃过时的 “禁忌” 思想,从实际需求的角度出发,有效地管理财富,并为未来离婚的可能性拟定高效及有序的计划。  

尽管各司法管辖区对婚前和婚后协议的可执行性和认受性各有不同,但它们具有一个共通点 – 即均强调协议条款必须为公平、夫妇双方必须自愿地订立协议,以及必须充分披露各自的财务状况。在英格兰和威尔士、香港以及新加坡,法庭对评估这些协议的公平性拥有较大的司法酌情决定权;相比之下,纽约和加州则提供了较稳固的法律框架以规管此类协议的执行,并规定该等协议必须符合其严格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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