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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生效:实务须知

31 七月 2026 | 适用法律:: 香港 | 阅读时间:5 分钟

《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本条例”)今日正式生效1。本条例提供法定框架,以确认(i)预设医疗指示,及(ii)不作心肺复甦术命令的法律地位。 

本条例容许个人在无精神能力并符合其中一项指明先决条件时,指明某些不应施行的维持生命治疗,从而维护当事人有尊严地离世的权利,同时为个人、医治者及救援人员,以及机构提供清晰指引和法律保障。

我们之前的文章探讨了本条例的立法框架,本次更新则聚焦于在本条例于 2026 年 7 月 31 日生效前约 20 个月过渡期内,当局公布的落实细节及实务安排,特别是该等文书的建议存放方式,让医治者可便捷取阅。


预设医疗指示要点 

 预设医疗指示的主要功能 

  • 预设医疗指示让个人可预先拒绝某些维持生命治疗。该指示将于以下情况生效:(i)订立者其后丧失精神行为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以及(ii)符合三项指明先决条件之一2
  • 根据本条例第 3 条,如某人因心智或脑部的功能紊乱或障碍而未能理解、记住、利用或衡量与维持生命治疗的相关资讯,或未能传达该决定,则属无精神能力。 
  • 三项指明先决条件是指订立者处于以下情况:
      • 罹患末期疾病;
      • 处于持续性植物人状态或不可逆转昏迷;或 
      • 处于其他晚期不可逆转的寿命受限疾病。 
  • 在预设医疗指示下可予拒绝的维持生命治疗被界定为“对维持某人的生命属必要的医治”。



    根据医院管理局(“医管局”)的指引,该等治疗可包括3

      • 心肺复甦(CPR);
      • 人工辅助呼吸;
      • 输注血液制品;
      • 心脏起搏器;
      • 血管增压素;
      • 为特定疾病而设的专门治疗,例如化学治疗或透析治疗;
      • 在感染可能致命的疾病时给予抗生素;以及 
      • 人工供给营养及液体。
  • 预设医疗指示表格容许就三项先决条件各自指明希望拒绝的特定治疗。换言之,在不同先决条件下希望拒绝的治疗可以各有不同。

 订立预设医疗指示的主要要求 

  • 订立有效预设医疗指示的主要要求为:(i)订立人必须为有精神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的成年人;以及 (ii)预设医疗指示内的指令必须以清晰方式呈示4
  • 预设医疗指示应在两名非有利益攸关者的见证人(即无权根据订立人的遗产、保险单或任何其他法律文书而获益的人士)在场下签署。第一名见证人必须为注册医生,并由其向订立人解释预设医疗指示的性质及后果;第二名见证人则必须年满 18 岁。应遵循“审慎订立”原则。

 医健通与预设医疗指示的存放

  • 预设医疗指示可以实体及电子方式存放。现时,本条例承认正本文件、经核证真实副本,或存放于“指定电子系统”内的纸本预设医疗指示,作为预设医疗指示的有效证明(各自均为本条例下的“确效文本”)。
  • 医健通5 将作为预设医疗指示的指定电子系统,并会分阶段推行电子化6
      • 在第一阶段(2026 年 7 月 31 日起):
          • 订立者需签署纸本预设医疗指示,在订立者同意下,妥为签立的纸本指示可上载并以电子方式储存于该平台。
          • 公营及私营界别的医治者可在需要时查阅相关文件;而当其在系统内查阅病人的档案时,医健通亦会自动提示该病人已订立预设医疗指示。 
          • 为确保符合有关法定要求,上载程序应由公私营注册医生核实预设医疗指示已妥为填写并属有效后,再将文件上载至医健通。

            * 摘录自预设医疗指示表格7
      • 为进一步数码化,市民可于第二阶段透过医健通以电子形式全程订立、签署及储存预设医疗指示。现时当局尚未公布第二阶段的推行时间表。
  • 存放于医管局黄色文件袋8
      • 医管局推出标准黄色文件袋,用以存放预设医疗指示及/或不作心肺复甦术命令(下文将作进一步讨论)。文件袋上清楚授权救护人员及其他救援人士在紧急情况下取阅其内容。
      • 病人及其照顾者应把文件袋存放于安全、容易取用且当眼的位置,例如住所入口附近,而非上锁的柜或抽屉内,以便施救者可即时知悉这些文件。

        * 黄色文件袋的参考图片9
  • 知悉预设医疗指示及医治者的保障/法律责任

  • 当医治者看见预设医疗指示的确效文本10时,即被视为知悉该指示。若医治者获吿知该预设医疗指示可能存放于医健通,而确效文本实际上亦存放于该处并可供该医治者取览,则亦视为知悉该份指示。 

  •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医治者无须在病人的随身物品内或在医健通上搜寻预设医疗指示的确效文本 11。如医治者或救援人员未知悉当事人持有有效的预设医疗指示,他们会按照标准紧急程序提供拯救生命的治疗。

  • 如医治者诚实而合理地相信有关病人所订立的预设医疗指示中的某项指令属有效且适用,则无须就不对有关病人施以维持生命治疗招致法律责任12

  • 如医治者在已知悉有关预设医疗指示,并信纳其中相关指示属有效且适用的情况下,仍违反该指示而施行所指明的维持生命治疗,则医治者可能须承担刑事或民事法律责任,亦可能面临专业纪律程序13


    撤销预设医疗指示

  • 订立者可随时透过口头、书面或销毁实体文件撤销其预设医疗指示。订立者亦应尽快通知医护人员,以更新任何电子预设医疗指示纪录。 
  • 重要的是,撤销预设医疗指示只属订立者的权利。只有具精神能力的成年人方可撤销其先前作出的预设医疗指示。医护人员、家人、同居者、监护人及其他第三者均无权推翻有效的预设医疗指示。

 适用表格 

  • 本条例并不会自动使既有的预设医疗指示失效。在本条例生效前作出的预设医疗指示,只要符合本条例下的同样要求,仍会继续有效,在本条例生效前以医管局表格签立的预设医疗指示亦会继续有效。本条例生效后,任何预设医疗指示应以法定表格签立。


不作心肺复甦术命令要点

  • 不作心肺复甦术命令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在发生心肺停顿时不施行心肺复甦,它并不延伸至其他形式的维持生命治疗。 
  • 不作心肺复甦术命令由两名注册医生签发,通常是为(而非由)无精神能力的成年人,或为未成年人而作出。本条例容许病人的至亲,以及与病人以情侣关系同居的人士,在考虑病人的最佳利益后申请医生签发不作心肺复甦术命令。
  • 鉴于救援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即时作出临床决定,现行制度并未设有不作心肺复甦术命令的电子版本。该等命令仅以实体形式保存,并建议存放于黄色文件袋内,以便医护人员及救护车的救护员可即时知悉该表格,并在紧急情况下按不作心肺复甦术命令行事。 


必须注意的是,预设医疗指示或不作心肺复甦术命令均不应与安乐死或医疗协助死亡混为一谈。本条例并无改变香港一贯的法律立场 — 安乐死及医疗协助死亡仍属违法。相反,预设医疗指示及不作心肺复甦术命令旨在容许不提供维持生命治疗,从而让末期或不可逆转病况按其自然进程发展。 

此外,预设医疗指示不可用以拒绝基本照顾(例如提供或协助口服〔但非人工〕食物及水分),亦不可用以拒绝纾缓治疗。

我们将继续监察本条例下一阶段的实施,包括引入以电子方式订立预设医疗指示及其进一步与医健通系统的整合。

虽然大众现可根据本条例就其日后的医疗治疗预先作出具约束力的决定,但亦应考虑就日后丧失精神能力时的财产及财政事务作出独立安排:持久授权书(EPA)为一项必要的规划工具。如欲进一步了解持久授权书及丧失精神能力规划,请按参阅我们的文章。



1 除本条例第 6 部分(关乎以电子方式订立和撤销预设医疗指示)外。该部分内容将在正文进一步讨论。
2 本条例第 17 条。
3 医管局关于临终病人维持生命治疗的指引(连结在此)。
4 如采用法定表格,则推定该条件已获符合。
5 医健通仅适用于特定身分文件持有人,例如香港/澳门身份证、单程证、双程证及领事团身份证等。
6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连结在此)。
7 预设医疗指示表格 (连结在此)。
8 医管局的宣传单张(连结在此)。
9 图片来源:星岛有限公司(连结在此)。
10 本条例第 19 条。
11 本条例第 20 条。
12 本条例第 22(5) 条。
13 本条例第 22(2) 条及第 22(4) 条。


 

本文件(与任何透过本文件中所列链接可获取的资讯)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法律咨询。在采取或克制任何因本文件内容引发的行动前,应寻求专业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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