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视角
英国最高法院推翻了 Mackay v Dick 案件中的“视为履行”原则 —— 对违约救济的影响
19 十一月 2025 | 适用法律:: 香港, 英格兰及威尔士 | 阅读时间:4 分钟
引言
在 King Crude Carriers SA v Ridgebury November LLC [2025] UKSC 39 案件中,英国最高法院明确指出 Mackay v Dick 案中的“视为履行”(deemd fulfilment)原则并不是英国法律的一部分。法院强调,违约救济的范围由合约的明示条款决定,而非依赖法律虚构或广泛的衡平法原则。当合约中的付款义务受到前置条件约束,而付款方因自身违约行为导致该条件无法达成时,该条件不应视为已履行。无辜方不能以债务为由主张相关款项,其救济仅限于违约损害赔偿。尽管“妨碍原则” (prevention principle)—— 即任何一方不得因自身的违规行为获利 —— 仍然相关,其适用范围有限,且不能凌驾于明确的合约条款之上。
背景
买卖双方签订了三份依据挪威 2012 年标准船舶销售协议格式的船舶销售协议,涉及三艘油轮。根据协议,买方有义务在托管账户开立且准备接受资金后缴纳定金。然而,买方未能履行提交必要文件以开立托管账户的义务。买方辩称,托管账户持有人并未确认账户已准备好接受资金,因此卖方的唯一救济仅限于索赔损害赔偿。卖方援引 Mackay v Dick 案件中的“视为履行”原则,试图将定金视为债务进行索赔。最高法院基于以下理由驳回了这一主张:
- “视为履行”原则源自民法(大陆法体系),而非英国法律。
- 英国判例对如何应用该原则的立场并不一致。
- 应用该原则将从根本上动摇关于货物和土地销售合约的既定法律规则。
- 该原则属于法律虚构,没有充分理由将其视为一项法律原则。
- 合约的明确性以及合约条款(包括明示条款和默示条款)的优先性至关重要。
- 损害赔偿足以补偿无辜方的损失。
影响
英国最高法院的该裁决对合约当事人有多方面的实际影响。
合约起草:
签约双方在销售协议和托管安排中应清晰规定前置条件和违约救济条款。明示条款将起决定性作用,而法院通常不愿通过隐含的衡平法原则推翻这些条款。
风险分配:
仅当所有合约条款得以满足时,定金才会开始累计;各方不得依赖法律虚构或宽泛的衡平原则来规避明确约定的条款。
有效违约与从不当行为中获利:
尽管英国法律仍然奉行“当事人不得从自身不当行为中获益”,这原则却并非绝对。英国最高法院明确指出该原则主要用于防止一方依赖自身违约行为来解除合约或获得利益。然而,英国合同法允许“有效违约”,意指在某些情况下,即合约有所规定且无辜方获得损害赔偿,违约方仍可从其违约行为中获利。法律的重点在于履行双方约定并对损失提供赔偿,而非惩罚违约方或剥夺所有收益,除非合约就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商业确定性:
该判决强调了合约确定性及以各方协议为优先考量的重要性。英国最高法院指出,如果商业界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应当通过修订标准合约文本(如挪威船舶买卖格式)来解决。
香港法律 —— 不确定性仍然存在:
香港法院一贯适用“妨碍原则” ——即一方不得利用其自身违约行为来主张因该违约而产生的契约权利或救济措施。该原则是终审法院案件 Kensland Realty Ltd. v. Whale View Investment Ltd. & Anor [2002] HKCU 77 以及原讼法庭案件 Ng Lai Kwan Fanny v Vico Infant & Gift Products Company Ltd & Anor [2015] HKCU 1076 的核心部分。
- Kensland Realty 案例:卖方迟迟未发出付款指示,导致买方无法按时完成交易。终审法院裁定卖方不得依赖买方因其自身违约行为导致的迟延支付来解除合约或没收定金。终审法院探讨了多种“妨碍原则”的应用方式,无论是作为法律的实质性原则还是合约的解释原则,但未有明确采纳 Mackay v Dick 案中的“视为履行”原则。
- Ng Lai Kwan Fanny 案例:被告的行为(包括未能提供文件、转让许可证以及报失车辆)阻止了原告履行其依据和解协议的义务。原讼法庭以“妨碍原则”并援引 Mackay v Dick 与《奇蒂论合同法》(Chitty on contracts),裁定被告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确认“视为履行”原则并非自动适用,其适用取决于具体事实。
虽然上述两个案件都引用了 Mackay v Dick 案和“视为履行”(deemed fulfilment)的概念,但均未明确认定“视为履行”为香港普通法的一项法律原则。相反,香港法院倾向于更广泛的“妨碍原则”,并对 Mackay v Dick 案中的学说是否适用作为一般规则未作明确结论。英国最高法院现已明确裁定,Mackay v Dick 案中的“视为履行”原则是一种法律虚构,并不构成英国法律的一部分。目前尚不确定香港法院是否会沿用这一观点。在根据香港法律订立合约时,签约双方应意识到最终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以及香港法院对“妨碍原则”的诠释。如《奇蒂论合同法》(香港法院曾引用)中所述,“视为履行” 原则“绝非总是适用”,其适用性将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合约中的清晰条款起草和明确的风险分配仍然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