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視角

信託在香港所面對的攻擊

4 八月 2020 | 適用法律:: 香港

長久以來,信託被香港的高淨值人士使用作為財產規劃、稅務規劃及資產保護的工具。使用信託的好處包括其可持續性、靈活性和機密性,廣受社會認可。一些設立信託的常見目的包括:保護資產以免其受債權人的申索、防止資產在離婚時被納入婚姻的共同資產,及避免遺囑認證程序。

信託的其中一個基本特質就是將其資產的實益及法定擁有權分開。授託人(成立信託和把財產注入信託的一方)需要把資產的法定權益轉讓予一名受託人,受託人繼而為信託受益人持有信託資產,而信託的條款會於一份名為信託契據的文件中列出。

在常規信託中,受託人通常對信託資產具有高度控制權,而授託人在資產轉讓後則再沒有原本的權利。在實際情況下,很多授託人卻對要把自己的資產控制權完全交予第三者感到憂慮。因此,有些授託人會在信託契據中為自己預留某些權利和權力(例如罷免受託人並委任新受託人的權力)。

信託有可能在多個情況下受到攻擊,攻擊方法視乎攻擊者與信託各方之間的關係及授託人在信託中所預留的權力。潛在攻擊者包括心懷不滿的受益人/繼承人/家庭成員及已離異的配偶。攻擊方法通常涉及挑戰信託的有效性,或以尋求擱置來逃避申索為目的,把資產轉移到信託的交易。

在覃美金對匯豐國際信託有限公司及其他一案中,香港已故明星梅艷芳的母親覃美金女士攻擊梅艷芳生前立下的遺囑,及其在離世前所成立的信託之有效性。覃女士無法接受梅艷芳把全部遺產留予該信託,故要求匯豐作為信託的受託人:(1)將兩家各自持有一項物業之私人公司的股份全數分發予時裝設計師劉培基;(2)預留一筆港幣1,700,000元的款項以資助其姪兒及姪女的教育;及(3)保留信託資產的餘額,在覃女士在世期間向其支付每月港幣70,000元的費用供她使用,並於覃女士離世後把餘款全數捐予妙境佛學會有限公司。

覃女士對梅艷芳遺囑的內容及信託安排感到不滿,認為梅艷芳在設立遺囑及信託時缺乏精神行為能力,並且沒有充分了解及批准該遺囑及信託的內容。在考慮所有證據後,法庭認為梅艷芳在設立該遺囑及信託時具備所需的精神行為能力,並得出該遺囑及信託契據均獲有效簽署的結論。

由於信託的潛在攻擊者可用廣泛的論點來挑戰信託的完整性,因此信託契據的謹慎規劃及起草工作尤其重要。信託顧問必須徹底了解授託人的個別情況,並小心考慮信託可能面對的攻擊來源。一個精心設計的信託結構不僅能夠達到該信託的目標,在長遠的未來亦可省卻為信託抗辯所花費的時間、金錢及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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