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视角

香港作为亚太区(APAC)首选知识产权持有枢纽 —— 第二部分

3 八月 2026 | 适用法律:: 香港 | 阅读时间:4 分钟

第一部分

在本系列的第二部分,我们将探讨相互执行安排、跨境破产合作、优惠税务待遇及金融基建如何共同令香港成为与中国内地有大量业务往来的企业之有效知识产权持有枢纽。

执行与可收回价值

知识产权架构的真正考验,往往出现在交易对手违约或面向内地的商业关系破裂之时。在该等情况下,关键在于知识产权权利能否有效执行,以及价值能否收回。

香港在跨境执行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REJ 安排”)于 2019 年 1月 18 日签署,并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实施,为香港与中国内地之间的判决相互承认及执行提供了简化的框架。若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受香港法律规管,知识产权拥有人可先取得香港判决,并寻求在中国内地获得承认及执行。这使香港成为向内地交易对手执行知识产权权利更实用的平台。

相对而言,尽管新加坡法院与中国内地法院之间签署的无约束力的指导备忘录(“MOG”)提供有用指引,执行结果仍须视乎个案情况而定。就以知识产权为重的架构而言,MOG 仅限于金钱判决,并未就知识产权持有公司可能需要的非金钱救济(例如禁制令或特定履行)提供同等的法定途径。

因此,就符合条件且针对内地交易对手的合约性知识产权申索而言,REJ 安排为香港提供了比许多离岸控股司法管辖区更完善的执行途径。

仲裁与粤港澳大湾区连通性

香港的仲裁制度及司法管辖框架亦支持与内地相关的知识产权架构。在适用于粤港澳大湾区(“GBA”)的相关措施下,于九个大湾区城市注册的港资企业,可就符合条件的商事合约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于深圳及珠海注册的企业,甚至可选择以香港法律作为该等合约的适用法律。当一家于内地成立的港资企业担当订约、营运或转授权平台时,此种灵活性尤具价值。因此,企业可将商业活动布局更贴近中国内地市场,同时保留香港的法律工具以处理合约管治及争议解决。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允许符合资格的以香港为仲裁地的仲裁当事人,向内地法院申请临时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及行为保全。此类措施有助在争议进行期间保存知识产权价值。

连同香港的相互执行安排,上述机制为授权及营运安排提供了更为整合且获得政策支持的途径。对于知识产权密集且集中于中国内地的企业而言,这种整合在中立性、可执行性及营运契合度方面均具吸引力。

跨境破产及清盘认可

当知识产权资产被授权至中国内地时,香港的优势亦延伸至破产及清盘领域。根据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香港清盘人及临时清盘人可在上海、厦门及深圳等试点地区向内地法院寻求认可及协助。内地破产管理人同样可向香港法院寻求认可及协助。

如内地被授权人陷入破产,香港知识产权持有人的法律地位将取决于授权协议条款、内地破产法,以及相关资产与程序所在地。然而,若适用香港的破产程序且符合法定要求,该合作框架可协助清盘人透过跨境程序保存、追回及变现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资产。这进一步巩固香港既作为知识产权持有地,亦作为在商业关系破裂时进行执行与追偿的平台。

避免双重课税下的优惠税务待遇

香港简单的税制架构仍是其核心优势之一。根据《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中国内地就向香港居民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征收的预扣税,一般以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 7% 为上限。

在香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税务处理取决于其来源、性质及适用的法定视作条文。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收入可享“专利盒”制度的 5% 优惠税率,详情请参阅第一部分。海外来源的知识产权收入亦可能需要按香港完善的外地来源收入豁免制度作出分析。一间具备充分实质支持的香港知识产权持有公司,可结合协定优惠待遇、受控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取安排,以及一致且可自洽的香港税务概况。中国税务机关近期对香港中介持股公司的审查亦突显在申领税务优惠时,证明真正的商业实质及实益拥有权的重要性。

当特许权使用费价值及商业开发主要集中于中国内地时,这种组合尤其具吸引力。香港可提供面向内地的优惠协定税率、与面向内地的营运架构相配合,并具备支持真正知识产权管理职能的税务框架。

金融基建

除法律及税务考虑外,香港亦提供支持知识产权变现的金融基建。虽然从中国内地汇出资金仍须遵守外汇管制、税务清关及付款行政要求,但香港并不实施外汇管制。以人民币收取或持有知识产权收入的集团,或可受惠于香港庞大的离岸人民币流动资金池。

尽管以知识产权为抵押的融资仍属发展中的领域,香港提供一个务实的金融环境,使知识产权收入得以收取、管理、对冲及再配置,从而在多个司法管辖区促进及支持授权、执行、结算、再投资及重组。


实质活动驱动价值

香港为知识产权的持有、授权、执行及变现提供了一个极具吸引力的平台,特别是对于与中国内地紧密连系的企业而言。其地域性征税制、完善的外地收入豁免规则、与中国内地的避免双重课税安排,以及跨境相互执行及破产合作框架,均属其核心优势。

知识产权企业应确保具备适当的决策安排、人员配置或外判管理安排、董事会监督、合约控制、研发或知识产权管理活动,以及转让定价支援。该等因素不仅与香港利得税相关,亦关乎内地税收协定减免、实益拥有权及反滥用分析。

综合而言,本系列两部分所讨论的优势,充分说明了香港为何仍是亚洲地区就中国内地的知识产权持有架构而言最具吸引力的司法管辖区之一。凭藉完善的法律框架、具竞争力且鼓励创新的税制、强而有力的争议解决及执行机制,以及与中国内地市场的深度连通,香港为企业提供了知识产权资产的所有权、保护、执行及商业化的务实平台。尽管最优架构始终取决于集团的具体商业及营运目标,但从事大量面向中国内地的知识产权活动的企业,应认真考虑将香港作为一个能在单一、获国际认可的平台内,同时对齐法律、税务、争议解决及商业目标的司法管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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