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財富日趨國際化、人均壽命延長,以及認知障礙和失智症個案不斷增加,預先規劃「當自己失去處理事務能力時,應由誰代為作出決定及管理事務」顯得愈發重要。
一個人可能居於某一國家、在另一國家持有資產,並在第三個國家接受護理或治療。這種情況在具有國際流動性的家庭中尤為常見,特別是與香港及英格蘭等司法管轄區有聯繫的家庭 —— 一旦當事人喪失行為能力時,不同司法管轄區之間迥異的法律制度便可能引發一系列複雜問題。在當事人喪失行為能力後,顧問與家屬往往才發現關於決策與代理權的法律框架並不一致,導致在最需要明確指引的時刻,反而出現延誤、不確定性、高昂成本及實際執行上的困難。
當中的核心挑戰在於目前並沒有一套適用於全球的的行為能力法律。有些司法管轄區擁有較為完善的行為能力制度、有些仍依賴較舊的法例或零散的規則,還有一些則正進行更新,但新法尚未生效。即使不同制度的立法目的大致相近,但法律測試標準也可能存在差異,從而影響實體結果與程序安排。
法律框架
香港的行為能力法律反映了 1980 年代英國的法律框架。儘管香港多年來一直承諾改革,也為此開展了相關工作,但其圍繞行為能力的法律框架並未如英格蘭和新加坡那樣發展完善。舉例而言,在香港現行制度下,在評估某人是否有能力管理其財產及事務時,通常以整體能力作為考慮。因此,從理論上來說,即使一個人能處理某些事務(例如支付家庭賬單),但不能處理其他方面(例如作出貸款決定),仍可能被認定為無能力管理其財產及事務;相比之下,英格蘭和新加坡則設有針對特定時間點和具體事項的法定能力測試標準,評估方式更具針對性。
不同司法管轄區之間缺乏一致性,使當事人在全球各地分散持有資產或權益的情況下一旦喪失了行為能力,便要面臨重大的法律及實際操作挑戰。
《海牙關於成年人國際保護公約》旨在通過建立一套有關承認、執行與合作的框架,以減少跨境問題,保護無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成年人。
香港並非該公約的簽署方 —— 事實上,簽署國寥寥可數,且大多位於歐洲。
英國是該公約的簽署方,但僅在蘇格蘭作出批准。不過,其現行機制規定英格蘭法院須承認並執行來自任何海外司法管轄區並與無行為能力成年人相關的特定命令,不論該國是否為公約簽署方。因此,根據《2005 年精神行為能力法案》,香港的《持久授權書條例》應被英格蘭法院接受,因為其效力及形式與英格蘭的「持久授權書」相當。然而,英格蘭的「持久授權書」在香港則不會自動獲得承認。
您能採取哪些措施?
關鍵要點在於個人應以與規劃身後事宜同等(甚至更大)的審慎程度來規劃可能發生的行為能力喪失情況。許多客戶理解訂立有效遺囑的重要性,但較少人會進一步考慮到:一旦喪失行為能力並需要在海外採取任何行動時,其授權書能否繼續有效運作?相關問題不僅在於文件在簽署地是否有效,還在於當實際需要作出決定時,該文件在相關地點是否會被承認、接納並切實可行,以及另一國家是否設有可制定等效持久授權書的制度。
變革在即?
社會上似乎日漸意識到,本地的行為能力制度必須適應日趨國際化的世界。
在歐盟內部,針對跨境情形下成年人保護的新措施正在推進;歐盟理事會已於 2026 年就旨在改善成員國之間保護措施及代理權認可的規則達成共識。
與此同時,國際信託與資產規劃學會已制定「STEP 全球代表權」(STEP Global Representative Power)作為旨在促進跨境行為能力規劃更具一致性與可移植性的範本。目前尚不清楚有多少國家已採納或正考慮採納該範本,但至少開曼群島已計劃於 2027 年將其引入。
結論
無論未來國際協調機制如何發展,及早規劃及取得針對相關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意見仍然不可或缺。一份起草完善的文件固然重要,但在跨境案件中,真正的問題往往在於這份文件能否在最需要它的時間與地點發揮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