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近日已超越瑞士,成為全球最大的跨境財富管理中心1。
為持續鞏固其領先國際資產與財富管理中心的地位,香港推出了《2026 年稅務(修訂)(關於基金、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及附帶權益的優惠稅制)條例草案》(「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已於 2026 年 6 月 12 日刊憲,並於 2026 年 6 月 24 日在立法會進行首讀,及由法案委員會於 2026 年 7 月 30 日進行逐條審議。
條例草案對適用於基金、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及附帶權益的稅制作出了重大優化。本文將聚焦統一基金免稅制度(「UFE」)及附帶權益制度的關鍵改革,並探討這些發展如何融入香港更廣泛的資產與財富管理生態。
統一基金免稅制度的優化措施
擴大合資格資產範圍
條例草案大幅擴闊可享豁免的附表 16C 資產類別。擴充後的清單不再局限於傳統證券及私募股權投資,而是涵蓋更廣泛的資產類別,如私募信貸、數字資產、香港境外房地產、碳信用及其他與排放相關的產品。
對基金管理人而言,此項擴展尤為重要,因為這使其能在 UFE 框架內推行更廣泛的另類投資策略。
擴充「基金」定義
條例草案亦擴大對「基金」的定義,納入了更多類別的投資工具,包括退休基金、慈善捐贈基金及若干符合條件的單一投資者安排2。此舉旨在為機構投資者及超高淨值投資架構提供更大靈活性。與家族辦公室稅務寬減制度相似,這些特殊類別的「基金」須滿足特定的實質要求(即在香港維持最低僱員人數及最低營運開支水平)3 方可享受優惠稅務待遇。然而,與原 UFE 制度下合資格的基金不同,這些特殊類別並不要求由「指定人士」4 進行管理。
擺脫以交易為基礎的模式
以交易為基礎的框架轉為以資產為基礎的框架後,便免除了區分「合資格交易」與「附帶交易」的需要,因此擬議豁免將改為參照附表 16C 資產所產生的利潤為基準。加上附表 16C 的擴展以及對特殊目的實體可開展活動範圍的擴大,這應可為追求更廣泛投資策略及結構安排的基金提供更大彈性5。
反避稅、實質要求及申報規定
然而,是次改革並非僅為放寬措施。防止迂迴避稅條文將延伸至若干源自貸款及私募信貸投資的利潤及收入。具體而言,基金的某些與貸款相關的利潤,可能仍需由持有該基金 20% 或以上相關權益的金融機構、保險公司及放貸人承擔納稅義務⁶。該等條文旨在限制香港納稅人於利潤仍可歸屬於其本人的情況下,通過基金結構獲取豁免待遇。
除既有的經濟實質要求外,條例草案亦為申請豁免的基金引入正式的申報框架。負責管理或行政管理基金的指定人士將須在規定時限內提交首次通知,並在稅務局要求時其後每年提交年度通知7。基金還必須保留至少七年的充分記錄,以支持申報並證明其持續符合免稅資格8。
上述措施反映香港政府有意在擴大豁免適用範圍的同時,維持適當保障、透明度及監管監察。
* 關於影響家族持有投資控權工具及單一家族辦公室的擬議變更,以及在相關背景下所考慮的各項優化,請參閱我們此前的文章。
精簡附帶權益制度
取消金管局認證
基金將不再需要取得香港金融管理局的認證即可享有附帶權益稅務寬減9。此舉簡化了法定框架,並減輕了合資格基金經理的合規負擔。
基金經濟結構更具靈活性
條例草案亦擬取消現行的門檻回報率要求10。在現行制度下,合資格的附帶權益一般僅在投資者取得指定的優先回報後方會產生。儘管門檻回報率在私募股權結構中很常見,但並非所有投資策略及基金架構均設有此項安排。擬議修訂將擴大可涵蓋的商業結構範圍,將若干私募信貸基金、對沖基金及其他另類投資結構納入其中。
合資格附帶權益範圍更廣
條例草案亦對合資格附帶權益的定義進行現代化調整並予以擴展11。以往,該制度往往與傳統私募股權基金結構掛鈎。是次改革確認了投資經理日漸傾向跨多個資產類別及策略開展業務,包括私募信貸、對沖基金、數字資產及其他另類投資策略。
擴大投資專業人士的適用範圍
更多類別的密切相關實體僱員將可享受該項稅務寬減12。此項完善旨在反映現行業界慣例:投資管理活動往往由同一集團內各實體的僱員執行。通過將優惠政策的適用範圍擴展至密切相關實體的僱員,擬議制度旨在確保合資格僱員不會僅因集團的組織或法律結構而被排除在外,同時為投資團隊的組建和薪酬安排提供更大的靈活性。此項變更對家族辦公室及資產管理平台尤為相關,因為這些機構的投資管理職能通常由更廣泛集團架構內的相關管理或營運實體雇用的人員履行。
綜合而言,這些改革將減少行政障礙、提升基金經濟安排的靈活性,並使更多投資專業人士及投資策略受惠。它們亦與上文討論的更廣泛 UFE 改革相輔相成。
條例草案已於 2026 年 6 月 24 日在立法會進行首讀。於 2026 年 7 月 6 日發佈的法案委員會背景資料簡介13 進一步闡明有關建議的運作方式,但於現階段並未表明擬對條例草案作出任何修改。儘管如此,隨著立法程序推進,包括法案委員會按計劃於 2026 年 7 月 30 日對條例草案進行逐條審議後,仍可能出現進一步的修訂。
稅務以外: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財富管理樞紐的地位
除稅務措施外,香港亦推出多項更廣泛舉措,以鞏固其作為國際財富管理及資產管理中心的地位,包括:
- 擴大數字資產與代幣化的可及性:香港持續通過針對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託管人及穩定幣發行人的發牌制度,發展受規管的數字資產生態系統。香港金融管理局的 Ensemble 項目(包括於 2025 年推出的 EnsembleTX)構成香港代幣化存款及代幣化資產整體基礎設施的一部分。加上數字資產被納入擴展後的 UFE 制度,上述發展為數字資產投資策略提供了監管與營運基礎設施。此外,香港實施的加密資產申報框架(「CARF」)及相關的共同申報準則(「CRS」)/ 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AEOI」)改革,進一步支援適用於數字資產的透明度及監管框架。
* 請參閱我們關於 ASPIRE 路線圖最新進展的文章(見此處),以及關於加密資產的 CARF 及相關 CRS / AEOI 改革的文章(見此處)。 - 拓寬投資產品的可及性:香港的交易所買賣產品市場近年大幅擴張,讓投資者接觸到日益廣泛的資產類別及投資主題,包括貴金屬、數字資產、科技板塊及國際指數。隨著產品供應持續擴大,香港亦越能提供成熟投資者所期望的多元化投資機會,有助收窄與規模更大的國際交易所買賣基金(「ETF」)市場(如美國 ETF 市場)之間的差距。
- 促進投資及家族辦公室架構的重組:香港政府已簡化了設立和重組投資結構的流程。例如,公司遷冊制度容許合資格的境外公司遷移至香港,而無須先在其現有司法管轄區進行清盤程序。對家族辦公室而言,這提供了一項有助簡化及整合現有離岸控股架構的實用機制。近期,香港政府亦提出對集團內印花稅寬免制度的優化建議14,包括擴大合資格實體範圍,並將關聯門檻由 90% 降至 75%。如獲落實,以上變化更將為投資及家族辦公室架構內部的重組與資產轉移提供更大靈活性。UFE 制度擬議的單一投資者安排或可為通過多家族辦公室安排管理的不同家族持有結構提供稅務寬減。同時,「附帶權益」稅務優惠政策的放寬,亦有望惠及在香港開展資產管理服務的家族辦公室及其管理團隊。整體而言,這些措施將為長遠財富規劃與架構安排提供更大彈性。
結論
綜合來看,條例草案連同上文討論的更廣泛舉措,展現了香港持續為鞏固其作為領先財富管理中心地位所作的努力。
儘管稅務優惠仍然重要,但亦只是整體考量中的一部分。一個成功的財富管理中心還必須具備監管確定性、安全性、投資機會的可及性、流動性、市場基礎設施及人才。近期的改革 —— 從 UFE 與附帶權益制度的優化,到數字資產、投資產品與企業重組方面的發展 —— 顯示香港正致力於強化上述各個支柱。
結果就是為高淨值人士、家族辦公室及投資經理打造了一個日趨完善的生態系統,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長遠財富管理與結構規劃平台的地位。
如就本議題有任何疑問,請與您的衛達仕聯絡人或本文作者聯繫。
2 第 20AM(4) 條
3 擬議的第 20AMA(2) 條規定,基金在相關基準期間內須平均擁有不少於兩名合格僱員,且在香港產生的運營開支不得少於港幣 200 萬元。若屬合資格單一投資者安排,附表 16C 所列資產的管理價值亦須不少於港幣 2.4 億元(擬議第 20AM(4)(e)(ii) 條)
4 一般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SFO」)註冊或持牌的金融機構
5 第 20AN(4) 條
6 第 20AX(4B) 條
7 第 20AZA 條
8 第 20AZB 條至第 20AZE 條
9 附表 16D 第 2 條
10 附表 16D 第 3(2) 條
11 附表 16D 第 3(1) 條
12 附表 16D 第 8(4) 條
13 立法會文件編號 CB(1)786/2026(02) (https://www.legco.gov.hk/yr2026/english/bc/bc04/papers/bc0420260708cb1-786-2-e.pdf)
14 立法會文件編號 CB(1)750/2026(03) (https://www.legco.gov.hk/yr2026/english/panels/fa/papers/fa20260706cb1-750-3-e.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