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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時面對-長者應在尚有精神行為能力時及早作出法律安排

20 一月 2020 | 適用法律:: 香港

與全球眾多地區一樣,香港面臨人口老化的趨勢。根據香港政府統計處的數據,年齡在65歲以上的市民佔現時750萬人口中的17.7個百分比,而這個數字預計會於2036年翻倍。不出所料的是,患有認知障礙症的人口亦相對增加,預計會在2009至2039年錄得222個百分比的升幅。

人口老化不僅對社會構成經濟方面的影響(如勞動人口減少和增加醫療保健支出等問題),更會帶來其他法律上的問題(例如:因喪失精神行為能力而無法作出法律上有效的決定、以及如何保護喪失精神上行為能力人士(無行為能力人士)等問題)。在應對這些問題中重要的一環是要促進大眾使用長者可用的規劃工具,以為他們將來有可能喪失精神行為能力的生活作預備。在香港,規管這方面事宜的法例為《精神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136章)及《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

在法律層面上,具備精神上行為能力的人士可以用兩個方法保障自己;其中,最為人知的方法是設立遺囑。設立遺囑的好處廣受認同,當中包括:(i) 避免在未有立下遺囑的情況下離世、(ii) 享受可以自行分配遺產的自主權及(iii) 設立遺囑過程牽涉的費用相對較低。

第二個方法是準備持久授權書。持久授權書使授權人得以任命一名受信人(受權人),並授予他特定的權力,以於將來授權人喪失精神行為能力的不幸情況下對授權人的指定財產及財政事務行使特定的權力。可是,在沒有法庭介入的情況下,受權人可以採取顯著行動(例如是送禮及代授權人設立遺囑)的權力會受到限制。使用持久授權書的好處是:授權人可以選擇他/她的受權人,並且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來制定受權人的權力範圍。為保障授權人的權益,《持久授權書條例》定明受權人對授權人的職責屬信託性質,條例亦定明持久授權書須於高等法院註冊,這樣的話,公眾便能向法庭申請查閱相關紀錄。受權人必須於註冊持久授權書後才能處理授權人的財產。由於持久授權書是一項非常有力的工具,因此《持久授權書條例》要求所有持久授權書必須於一名律師及一名醫生在場的情況下簽署。

與英格蘭及威爾斯和新加坡的持久授權書不同,遺憾的是,香港的持久授權書只能涵蓋與授權人的財產及財務有關的事項,而不能牽涉有關授權人的醫療保健及生活福祉方面的決定。在香港,與一名無行為能力人士的醫療保健及生活福祉相關的決定只能由他/她的監護人作出;監護人是在無行為能力人士的親屬、社工、執業醫生或社會福利署轄下的公職人員申請下,由監護委員會經《精神健康條例》第IVB部任命的。此類申請通常需要三到九個月的時間處理,並且必須得到兩名註冊醫生撰寫的書面報告支持。雖然無行為能力人士不能選擇自己的監護人,但是監護委員會會在處理相關申請時考慮一份由社會福利署準備的報告,該報告會在可確定的範圍內列明該無行為能力人士的觀點和願望。一經任命,監護人便可以作出與該無行為能力人士的住屋及醫療有關等決定;監護人並有權每月從該無行為能力人士的資產中提取約港幣一萬七千元(按年調整)以作為維持該無行為能力人士的生活及其利益之用。

當一名無行為能力人士的醫療保健及生活福祉方面的開支超出法定港幣一萬七千元的限額(情況並不罕見),監護人必須作出《精神健康條例》第二部分下有關產業受託監管人的申請。在需要作出與無行為能力人士受養人有關的決定時亦必須任命產業受託監管人。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二部分,如原訟法庭信納被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法庭便可委任產業受託監管人。在這方面,無行為能力人士的親屬、專業法律人士或法定代表律師均能被委任。產業受託監管人對無行為能力人士的財產擁有重大權力,包括代表無行為能力人士獲取財產、代表無行為能力人士設立及簽署遺囑,甚至是以無行為能力人士的名義進行法律程序。可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二部分提出的申請需時大約六至九個月的時間處理;如果有人對申請作出抗辯的話,需時會更長。

另一種長者可用(卻不太常見)以處理與他們有關醫療保健及/或醫療事宜的工具是預設醫療指示(亦稱為「事前遺囑」,或在英格蘭及威爾斯所叫的「預先拒絕治療決定書」)。預設醫療指示使授權人在尚有行為能力的情況下,可以給予有關他/她在如果喪失精神上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所希望獲得的醫療保健及/或治療。希望給予預設醫療指示的人士可以通過醫院管理局提供的專門表格,從中說明若然自己遭遇某些情況,比如患上絕症、成為植物人及其他無法扭轉的不幸事件的話,醫院是否應該給予他/她維持生命的治療。需要注意的是,預設醫療指示目前在香港尚未具法律地位,在一般實際情況下,負責醫生可能會傾向諮詢當事人近親的意願。

如上所述,香港現時有一系列的規劃工具可以予我們的長者預先處理在他們一旦喪精神上行為能力時需要解決的事務,而我們應該積極將這些規劃工具推廣給大眾。儘管無行為能力人士的最大利益始終是監護委員會和法院分別任命監護人及產業受託監管人的主要考慮因素,但若受影響的人士能於自己尚有精神上的行為能力時行使自己的決定權,這顯然是更理想的選擇。這也有助於避免家庭成員之間在處理無行為能力人士的財產和財務事務,以及與其醫療保健及生活福祉有關的事務時發生爭執。從我們的經驗可見,就這些問題提起的法律程序不僅耗時多年,而且會對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造成負面的影響。

本文件(及任何透過本文件中所列連結可獲取的資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法律諮詢。在採取或克制任何因本文件內容引發的行動前應尋求專業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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