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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事件?如果是,有什麼後果?

5 三月 2020 | 適用法律:: 香港

有些合同或會含有“不可抗力”條款,這些條款規定在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可豁免相關方的合同義務。 “不可抗力”事件一般是指因發生合約方合理控制之外的特殊事件或意外情況而導致合約方無法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

根據香港法律,合同中含有此類條款時,“不可抗力”才適用。對“不可抗力”一詞必須做出明確定義才具有效力(通常須列出“不可抗力”事件清單)。 “不可抗力”事件不能與“天災”相混淆,天災屬於人類控制之外的自然災害。傳染病或流行病有很大可能不會被視為“天災”。因此,合約方需要在合同中列明這一點,相關條款提供的保障將取決於具體的條款內容。

即使一般的流行病或傳染病被列入“不可抗力”事件,受影響方(視乎於合同條款的具體內容)仍須證明:

  • “不可抗力”事件導致該方在法律上或實際上不可能 履約,該方“受到阻礙”,無法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或其對合同項下的義務的履行“受到妨礙”或“延誤”,導致履約困難大幅加劇。如受影響的因素為合同盈利或合約方履行義務的便利性,例如費用增加或經濟或市場情況變化,通常不被視為“不可抗力”事件;

  • 受影響方不履約或違約完全是由“不可抗力”事件或其控制之外的情況造成的,而不是因該方的過錯或過失;同時

  • 沒有合理的措施可以避免或緩解該事件或其後果。

最後,企業還應考慮援引“不可抗力”條款帶來的影響。大多數“不可抗力”條款僅在相關事件存續期間暫停受影響方履行義務,並延長履約時間,而其他條款可能會規定更改合同條款或終止合同,具體取決於條款實際表述。

如果沒有適用於疫情的“不可抗力”條款,是否有替代條款可供企業依賴,從而豁免企業的責任?

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導致合同的履行與最初承擔的義務完全不同時,或可適用“合同落空”原則。這種情況變化必須是由非因受影響方過錯而發生的外部事件或情形變化所導致的。值得注意的是,“合同落空”的門檻甚至高於“不可抗力”的門檻。

符合“合同落空”條件的情形必須是“災難性的”,並且必須構成法律或實際限制,而不僅僅是經濟限制。一般而言,“合同落空”事件被定義為:

  • 發生在合同訂立之後;

  • 以至於會動搖合同基礎,且遠遠超出合約方訂立合同時的預期;

  • 使得進一步履約不可能、不合法或與合約方簽署合同之時的預期完全不同。

經濟狀況的變化(例如:勞動力或運輸成本增加)通常不足以導致合同落空,因為這種情況雖然是意外,但不是完全不可預見的。

對於合約方在租賃協議下的合同義務,香港案例法規定,受影響方需要證明“合同落空”事件的預計持續時間至少等於剩餘租期。例如,香港政府為響應 SARS 疫情發布關閉令,關閉令僅持續了 10 天,而租期為兩年,因此被認為不足以導致租賃“合同落空”。

如果“合同落空”,合約方將免於履行未來義務。但是,“合同落空”原則並不導致解除合同,也不將合約方恢復至簽訂合同前的狀況。

實用技巧

鑑於當前形勢,公司和企業應當:

  • 審查所有包含“不可抗力”或“合同落空”條款的合同,評估利用相關條款豁免履約或減輕履約責任的要求和後果;

  • 履行通知程序(並確保完全遵守通知程序);

  • 就疫情的影響與另一合約方保持密切聯繫(最好是以“不影響實體權利”的方式);

  • 研究減輕“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其他方式(如不採取緩解措施,可能會損害依賴“不可抗力”條款的能力);

  • 做好文件記錄,例如:運輸延遲或取消證明、報關單或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貿促會")簽發的“不可抗力”證明;

  • 確保及時提交報稅表,以避免受罰,並記錄為應對疫情而新增的支出,以便用於減免稅款的計算;

  • 查看現有保險,了解您的保障範圍。例如,如果公司或員工因擔心感染或疫情影響而取消出行,商務旅行保險可能不保障取消行程的情況;勞動密集型工作以及需要長途運輸貨物的工作更容易受到影響;以及

  • 如果簽訂新合同,要考慮是否需要將以下情況視為“不可抗力”事件:“流行病”、“大流行”、“疾病”或“國際公共衛生緊急事件”,以及更廣義的事件,例如“罷工”、“合約方控制之外的情況”和“禁行令”,從而涵蓋在發生疫情后政府可能採取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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