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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BTQ+ 權利的新時代:泰國實施同性婚姻登記

27 一月 2025 | 適用法律:: 香港, 新加坡 | 閱讀時間: 6分鐘

本文由 Kudun and Partners (泰國鯤鱘律師事務所) 的 Thanyaluck Thongrompo 和 Sirapat Chaisarnseri ,以及衛達仕律師事務所Ivan CheongAnisha RamanathanAlice So 共同撰寫。 

泰國正式通過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 B.E. 2567 (2024) 號《民事和商業法典法修正案》(第24 號)(即《婚姻平等法》),是泰國法律一項具歷史意義的重大突破。這次立法獲得泰國國王的認可,隨後會刊登在皇家憲報上,並於刊登後 120 天正式生效。泰國司法部法務辦公室(Office of the Judiciary)確認同性伴侶可從 2025 年 1 月 23 日起合法註冊結婚。

這項歷史性的修正案標誌着泰國將帶領整個東南亞走向社會更平等及更具包容性的發展趨勢。《婚姻平等法》以承認所有性別人士之間的同居和家庭關係,和賦予他們等同於傳統上賦予異性伴侶的平等權利、義務和家庭地位為核心,進而強化家庭結構、促進社會凝聚力,及減少系統性歧視。

我們與泰國鯤鱘律師事務所合作,透過這篇文章對泰國、新加坡和香港的這些發展進行比較、分析,並揭示 LGBTQ+ 權利在這些區域的發展軌跡、所取得的突破性進展,以及持續存在的法律挑戰。

允許同性婚姻的法律修訂或新立法概述

《婚姻平等法》修訂了《民事和商業法典法》,以「個人」和「配偶」等包容性詞彙取代「男性」、「女性」、「丈夫」和「妻子」等包含特定性別的用詞。這項關鍵性的調整將婚姻重新定義為性別中立的制度,並將其附帶的婚姻權利與責任延伸至同性伴侶,例如以下各項:

  • 共同財產權:確保同性配偶之間公平分割和擁有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資產。
  • 配偶撫養權:賦予同性配偶在分居或離婚時要求經濟撫養的權利。
  • 繼承權福利:賦予同性配偶繼承權,加強法律對同性婚姻的認可。

修補餘下的法律漏洞

儘管《婚姻平等法》的制定奠下了重要基石,但要將其順利實施,仍然需要進一步修訂立法,以確保同性伴侣能充分行使其權利,享有異性伴侶相同的法律保障。此類立法修訂可能包括以下內容:

  • 《民事登記法》B.E. 2534 (1991) – 允許已完成性別變更的人士更改國民身分證和戶籍登記上的性別資訊。
  • 應修訂《性別平等法》B.E. 2558 (2015) – 保障 LGBTQ+ 人士免受就業、醫療保健和教育服務方面的歧視。
  • 《移民法》B.E. 2522 (1979) – 修訂簽證類別及申請程序,以符合同性伴侶的法律地位,例如允許同性配偶取得類似異性伴侶的監護人簽證(監護人簽證 / 親屬簽證)或永久居留權,以及推出特別簽證,吸引具有特殊技能的 LGBTQ+  人士或有興趣在泰國投資的人士。
  • 《外國人工作法》B.E. 2551 (2008) – 讓 LGBTQ+ 外籍勞工能在泰國合法工作之餘,亦不會遭受歧視或不公平對待。
  • 《勞工保護法》B.E. 2541 (1998) – 禁止基於性別認同或性取向的就業或勞工歧視,為 LGBTQ+ 人士提供更具保障的工作環境。
  • 《國民健康法》B.E. 2550 (2007) – 確保 LGBTQ+ 人士可獲得符合其性別認同的醫療與保健服務,例如荷爾蒙治療、變性手術或心理健康等服務。
  • 《國民教育法》B.E. 2542 (1999) – 禁止學校和教育機構中有關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的欺凌和歧視情況,為 LGBTQ+ 學生創造一個安全和包容的學習環境。

《婚姻平等法》的立法標誌着泰國法律和社會發展的里程碑。泰國以實際行動支持無性別歧視的婚姻,不僅能強化其國內法律架構,也為周邊地區起了帶頭作用。當泰國為實現社會包容性踏出重要一步,亦代表接着就是要將焦點轉移至補充法律的協調工作方面,以確保大家都能在未來享有真正的平等。

新加坡的觀點

新加坡將有關結婚、離婚和財務問題(如贍養費和婚姻財產分割)的法律列入《婦女憲章》。《婦女憲章》第 12 條規定,不論在新加坡還是其他地方,配偶雙方在結婚當天如非以男性及女性身份進行,其婚姻會被視為無效。這亦代表任何國籍的同性伴侶在泰國進行的婚姻都不被新加坡承認;婚姻被視為無效,當事人亦將無法在新加坡申請離婚。

雖然有判例法規定,即使新加坡法院可以在婚姻無效的情況下頒令分割婚姻財產,但這些案件都涉及不同的實際情況,例如當事人其中一方故意拒絕完婚而導致婚姻無效而非涉及同性婚姻。此外,亦可能會出現同性婚姻當事人在泰國等司法管轄區合法結婚後,以婚姻在新加坡無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但要求新加坡法院下令分割婚姻財產的情況。

新加坡的發展

實際上,雖然泰國這次的立法令人鼓舞,但並不會對新加坡法律的潛在發展帶來影響。值得注意的是,針對男同性戀者,並將男性之間的性行為都視為犯罪的《新加坡刑法》第 377A 條雖然已於 2023 年 1 月 3 日被廢除,但新加坡憲法也進行了修訂,引入了第 156 條,規定國會將有權定義、規範、保護和促進婚姻制度,而這項法案與廢除第 377A 條一併被通過。本質上,該法案賦予國會作為界定婚姻的唯一權力,並保護現行的婚姻定義以及政府根據該定義所採取的行政措施,使其免受任何憲法挑戰。

與廢除第 377A 條同時提出的憲法第 156 條明確規定政府和行政機關有權推動並保護新加坡的婚姻制度,支持現行將婚姻定義為一男一女的政策。受認可的家庭單位被定義為婚姻中的母親、父親及子女。這無疑妨礙了為 LGBTQ+ 及其家庭帶來更平等社會的發展進程。因此在國會修改法律之前,若要將新加坡現行的男女婚姻定義作出修訂,以涵蓋同性婚姻,亦只能透過立法形式進行,而非在法院上提出挑戰。

香港的觀點:連帶權利保障的正式認可

與泰國不同,香港並不認受同性伴侶的婚姻及離婚;可是,在過去的十年來,針對只有異性伴侶才能享有權利方面的司法挑戰卻時有發生。儘管香港未有相關的完善政策,但正一直不懈地尋求方案,使同性伴侣能享有與異性伴侶同等的權利及福利。

在香港的受養人簽證資格

一切始於轟動一時的 QT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2018] HKCFA 28 案例,讓民事伴侶及同性配偶得以在香港申請受養人簽證。

在此案例中,入境事務處列出合資格的關係應具備下列特點,以獲批申請受養人簽證:(a) 關係的建立和解除均受建立關係所在地的法律管轄;(b) 關係需於由建立關係所在地的法律指定的官方機構登記;(c) 相關登記具由官方機構簽發的書面文件作證明;以及 (d) 關係雙方對彼此作出承諾,永久性地以類近配偶及具有排他性的形式共同生活。

因此,在泰國新修訂的《婚姻平等法》下註冊並獲承認的同性關係很可能符合入境事務處以上的要求,這亦意味著在泰國合法結婚及註冊的同性伴侣很大機會能因而受惠於香港的受養人的簽證政策。

香港的社會福利 - 聯合評稅及資助房屋

香港終審法院在 2023 年 10 月維持上訴法庭的裁決,裁定香港房屋委員會拒絕同性伴侶租住公屋單位及居者有其屋計劃的政策,違反了《基本法》第 25 條及《人權法案》第 22 條的平等及不受歧視權利。

Housing Authority v Infinger & Li [2024] HKCFA 29 一案,香港終審法院明確表明已婚同性伴侶和已婚異性伴侶在很多情況下都是類似的,這亦包括社會房屋供應方面。在這案件前,終審法院審理了另一宗有關同性伴侶選擇共同評稅的案件 -  Leung Chun Kwong v Secretary for the Civil Service (2019) 22 HKCFAR 127 一案。當時法院裁定上訴人因其性傾向受到了歧視,而同性婚姻應被視為《稅務條例》下的有效婚姻。

雖然香港仍未設立同性伴侶的登記及離婚機制,但從此案可見,法庭對同性伴侶在不同法例下的社會福利標準採取與異性伴侶無異的立場,鞏固了已獲其他司法管轄區合法承認的同性伴侶的法律地位及認受性。

不少同性伴侶都在各案件中根據其他司法管轄區認可的民事夥伴關係/同性婚姻被認受,可見只要另一個司法管轄區在法律上承認同性關係,香港法庭很可能會承認其有效性,不論該關係是在哪個司法管轄區註冊。

香港終審法院: 同性伴侶關係必須獲得承認

終審法院於 2023 年 9 月 5 日在 Sham Tsz Kit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23] HKCFA 28 一案中裁定香港缺乏其他法律途徑承認同性關係,等同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所賦予的憲法私隱權。此聲明被暫停執行兩年,讓香港政府有時間提出其他法律方案以承認同性關係。

我們即將踏入2025 年的第三季,而隨著的限期臨近,我們相信香港政府將會公布有關的法律架構藍圖。

結語

泰國是次立法是一個重大的法律改革,不僅讓其成為東南亞中維護 LGBTQ+ 權利的先鋒,也為鄰近司法管轄區帶來啟發。雖然新加坡仍然堅持其對傳統婚姻的定義,而香港也正努力透過司法裁決逐步提高同性婚姻的認受性,但從兩地的共同努力中可見他們對包容性的重視。要爭取真正平等,需要的不止是個別的立法或司法勝利;若要充分維護 LGBTQ+ 人士的權利與尊嚴,亞洲各地必須聯手合作,採取全面方案,解決長久以來的法律與社會態度問題。

歡迎聯絡本文作者,以獲取更多有關這項立法的資訊。


本文由 Kudun and Partners (泰國鯤鱘律師事務所) 的 Thanyaluck Thongrompo 和 Sirapat Chaisarnseri ,以及衛達仕律師事務所的 Ivan CheongAnisha Ramanathan 和 Alice So 共同撰寫。 

本文件(及任何透過本文件中所列連結可獲取的資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法律諮詢。在採取或克制任何因本文件內容引發的行動前應尋求專業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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