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本條例」)在 2026 年 7 月 31 日正式生效1。本條例提供法定框架,以確認(i)預設醫療指示,及(ii)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法律地位。
本條例容許個人在無精神能力並符合其中一項指明先決條件時,指明某些不應施行的維持生命治療,從而維護當事人有尊嚴地離世的權利,同時為個人、醫治者及救援人員,以及機構提供清晰指引和法律保障。
我們之前的文章探討了本條例的立法框架,本次更新則聚焦於在本條例於 2026 年 7 月 31 日生效前約 20 個月過渡期內,當局公佈的落實細節及實務安排,特別是該等文書的建議存放方式,讓醫治者可便捷取閲。
預設醫療指示要點
預設醫療指示的主要功能
- 預設醫療指示讓個人可預先拒絕某些維持生命治療。該指示將於以下情況生效:(i)訂立者其後喪失精神行為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以及(ii)符合三項指明先決條件之一2。
- 根據本條例第 3 條,如某人因心智或腦部的功能紊亂或障礙而未能理解、記住、利用或衡量與維持生命治療的相關資訊,或未能傳達該決定,則屬無精神能力。
- 三項指明先決條件是指訂立者處於以下情況:
- 罹患末期疾病;
- 處於持續性植物人狀態或不可逆轉昏迷;或
- 處於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壽命受限疾病。
- 在預設醫療指示下可予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被界定為「對維持某人的生命屬必要的醫治」。
根據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的指引,該等治療可包括3:- 心肺復甦(CPR);
- 人工輔助呼吸;
- 輸注血液製品;
- 心臟起搏器;
- 血管增壓素;
- 為特定疾病而設的專門治療,例如化學治療或透析治療;
- 在感染可能致命的疾病時給予抗生素;以及
- 人工供給營養及液體。
- 預設醫療指示表格容許就三項先決條件各自指明希望拒絕的特定治療。換言之,在不同先決條件下希望拒絕的治療可以各有不同。
訂立預設醫療指示的主要要求
- 訂立有效預設醫療指示的主要要求為:(i)訂立人必須為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的成年人;以及 (ii)預設醫療指示內的指令必須以清晰方式呈示4。
- 預設醫療指示應在兩名非有利益攸關者的見證人(即無權根據訂立人的遺產、保險單或任何其他法律文書而獲益的人士)在場下簽署。第一名見證人必須為註冊醫生,並由其向訂立人解釋預設醫療指示的性質及後果;第二名見證人則必須年滿 18 歲。應遵循「審慎訂立」原則。
醫健通與預設醫療指示的存放
- 預設醫療指示可以實體及電子方式存放。現時,本條例承認正本文件、經核證真實副本,或存放於「指定電子系統」內的紙本預設醫療指示,作為預設醫療指示的有效證明(各自均為本條例下的「確效文本」)。
- 醫健通5 將作為預設醫療指示的指定電子系統,並會分階段推行電子化6。
- 在第一階段(2026 年 7 月 31 日起):
- 訂立者需簽署紙本預設醫療指示,在訂立者同意下,妥為簽立的紙本指示可上載並以電子方式儲存於該平台。
- 公營及私營界別的醫治者可在需要時查閲相關文件;而當其在系統內查閲病人的檔案時,醫健通亦會自動提示該病人已訂立預設醫療指示。
- 為確保符合有關法定要求,上載程序應由公私營註冊醫生核實預設醫療指示已妥為填寫並屬有效後,再將文件上載至醫健通。
* 摘錄自預設醫療指示表格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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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進一步數碼化,市民可於第二階段透過醫健通以電子形式全程訂立、簽署及儲存預設醫療指示。現時當局尚未公佈第二階段的推行時間表。
- 在第一階段(2026 年 7 月 31 日起):
- 存放於醫管局黃色文件袋8:
- 醫管局推出標準黃色文件袋,用以存放預設醫療指示及/或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下文將作進一步討論)。文件袋上清楚授權救護人員及其他救援人士在緊急情況下取閲其內容。
- 病人及其照顧者應把文件袋存放於安全、容易取用且當眼的位置,例如住所入口附近,而非上鎖的櫃或抽屜內,以便施救者可即時知悉這些文件。
* 黃色文件袋的參考圖片9:
當醫治者看見預設醫療指示的確效文本10時,即被視為知悉該指示。若醫治者獲吿知該預設醫療指示可能存放於醫健通,而確效文本實際上亦存放於該處並可供該醫治者取覽,則亦視為知悉該份指示。
同樣值得注意的是,醫治者無須在病人的隨身物品內或在醫健通上搜尋預設醫療指示的確效文本11。如醫治者或救援人員未知悉當事人持有有效的預設醫療指示,他們會按照標準緊急程序提供拯救生命的治療。
如醫治者誠實而合理地相信有關病人所訂立的預設醫療指示中的某項指令屬有效且適用,則無須就不對有關病人施以維持生命治療招致法律責任12。
- 如醫治者在已知悉有關預設醫療指示,並信納其中相關指示屬有效且適用的情況下,仍違反該指示而施行所指明的維持生命治療,則醫治者可能須承擔刑事或民事法律責任,亦可能面臨專業紀律程序13。
撤銷預設醫療指示
- 訂立者可隨時透過口頭、書面或銷毀實體文件撤銷其預設醫療指示。訂立者亦應盡快通知醫護人員,以更新任何電子預設醫療指示紀錄。
- 重要的是,撤銷預設醫療指示只屬訂立者的權利。只有具精神能力的成年人方可撤銷其先前作出的預設醫療指示。醫護人員、家人、同居者、監護人及其他第三者均無權推翻有效的預設醫療指示。
知悉預設醫療指示及醫治者的保障/法律責任
適用表格
- 本條例並不會自動使既有的預設醫療指示失效。在本條例生效前作出的預設醫療指示,只要符合本條例下的同樣要求,仍會繼續有效,在本條例生效前以醫管局表格簽立的預設醫療指示亦會繼續有效。本條例生效後,任何預設醫療指示應以法定表格簽立。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要點
-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在發生心肺停頓時不施行心肺復甦,它並不延伸至其他形式的維持生命治療。
-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由兩名註冊醫生簽發,通常是為(而非由)無精神能力的成年人,或為未成年人而作出。本條例容許病人的至親,以及與病人以情侶關係同居的人士,在考慮病人的最佳利益後申請醫生簽發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
- 鑑於救援人員在緊急情況下需要即時作出臨牀決定,現行制度並未設有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電子版本。該等命令僅以實體形式保存,並建議存放於黃色文件袋內,以便醫護人員及救護車的救護員可即時知悉該表格,並在緊急情況下按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行事。
必須注意的是,預設醫療指示或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均不應與安樂死或醫療協助死亡混為一談。本條例並無改變香港一貫的法律立場 — 安樂死及醫療協助死亡仍屬違法。相反,預設醫療指示及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旨在容許不提供維持生命治療,從而讓末期或不可逆轉病況按其自然進程發展。
此外,預設醫療指示不可用以拒絕基本照顧(例如提供或協助口服〔但非人工〕食物及水分),亦不可用以拒絕紓緩治療。
我們將繼續監察本條例下一階段的實施,包括引入以電子方式訂立預設醫療指示及其進一步與醫健通系統的整合。
雖然大眾現可根據本條例就其日後的醫療治療預先作出具約束力的決定,但亦應考慮就日後喪失精神能力時的財產及財政事務作出獨立安排:持久授權書(EPA)為一項必要的規劃工具。如欲進一步瞭解持久授權書及喪失精神能力規劃,請按此參閲我們的文章。
2 本條例第 17 條。
3 醫管局關於臨終病人維持生命治療的指引(連結在此)。
4 如採用法定表格,則推定該條件已獲符合。
5 醫健通僅適用於特定身分文件持有人,例如香港/澳門身份證、單程證、雙程證及領事團身份證等。
6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連結在此)。
7 預設醫療指示表格 (連結在此)。
8 醫管局的宣傳單張(連結在此)。
9 圖片來源:星島有限公司(連結在此)。
10 本條例第 19 條。
11 本條例第 20 條。
12 本條例第 22(5) 條。
13 本條例第 22(2) 條及第 22(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