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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高,標準更高:探討金融服務中的謹慎責任
19 十一月 2025 | 適用法律:: 香港 | 閱讀時間:2 分鐘
在 Xue Xiaoyun v Susan Yung & Another [2025] HKCFI 4183 一案中,法院闡明證券公司客戶經理與其客戶在非正式溝通中所作疏忽性失實陳述的相關法律原則。
該判決強調對金融機構施以謹慎責任時必須達到的嚴格標準。
事實概要
- 原告及其伴侶(「Xu」)均為中國居民。Xu 根據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CIES」)作出申請,該計劃要求她於六個月內完成一筆港幣 1,000 萬元的投資(「投資」)。
- 為協助 Xu 完成投資,原告人委托第一被告人,亦即第二被告人所聘的客戶經理(「客戶經理」),協助其將資金從內地匯往香港。
- 以便完成匯款,客戶經理遂透過微信向原告人提供匯率資訊及兩個內地銀行帳戶的具體資料(「匯款資訊」)。
- 原告人其後將總計人民幣 8,383,000 元(相當於港幣 1,000 ,000 元)匯入指定內地帳戶,但相應款項從未在香港被接收。
- 原告人就客戶經理的疏忽性失實陳述對其提出索償,並就該等疏忽性失實陳述向第二被告人提出轉乘責任的索償。
判決
法院駁回原告人所有索償,並裁定第一二被告人對原告不負謹慎責任。
謹慎責任僅在原告人合理地依賴第一被告人(「合理依賴」),且第一被告人有意圖承擔關於原告人的責任(「承擔責任」)時才會成立。
合理依賴
法院對事實進行全面評估後,基於下列因素認定原告人沒有合理依賴:
- 原告人是一位曾有跨境匯款經驗的資深商人及投資者。
- 客戶經理從未表示自己具備提供跨境匯款建議的權限、技能或知識。這完全超出她以客戶經理身份處理客戶 CIES 投資賬戶的職責範圍。
- 此外,匯款資訊是在非正式的情況下提供。這超出了客戶經理受雇於第二被告人時可提供的專業建議範圍。
承擔責任
原告人與第二被告人簽訂的開戶文件載有免責聲明,明確指出第二被告人不會提供財務建議,且原告人須對自己的決定負責。
因此,法院認定客戶經理無須為所提供的匯款資訊承擔責任。
原告人自願承擔風險
法院亦認定原告人自願承擔關於匯款資訊的風險。相關原因是原告人在沒有對顯然具中介性質且本質上風險較高的內地帳戶提出任何質疑的情況下仍進行付款。
未確立對第二被告的轉乘責任
即使原告人對客戶經理的申索成立,第二被告人亦無需承擔轉乘責任。客戶經理提供匯款資訊實際上已超出其雇傭範圍,且與其工作職能無充分關聯性。
結論
此判決強調在定奪謹慎責任的存在與範圍時,僅提供資訊以及給予建議兩者之間有著關鍵的區別。在此同時,此判決亦突顯合約免責聲明與對金融機構施以謹慎責任的嚴格門檻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