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視角
婚前和婚後協議:英格蘭、香港、新加坡、加州及紐約的法律解析
14 三月 2025 | 適用法律:: 美國, 英格蘭及威爾士, 香港, 新加坡 | 閱讀時間:6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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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和婚後協議是夫妻在其婚姻之前或之後所簽訂的合同。這些協議通常會列明資產分配、財務責任,而在某些國家,這些協議甚至會涵蓋離婚或分居時所涉及的其他相關事宜。婚前及婚後協議現時已普及於大眾,而非僅限於富有階層。但重要的是,對很多國際婚姻或家庭而言,這類協議的法律認受性和可執行性在不同司法管轄區有著顯著的差異。幸而衛達仕律師事務所擁有國際業務的優勢,可以與建立於倫敦、香港、新加坡、紐約和加州的團隊緊密合作,從而爲客戶提供涵蓋多個司法管轄區的全面法律建議。
在英國、香港、新加坡、加州和紐約等,有哪些與婚前協議相關的法律?
在英格蘭和威爾斯,雖然婚前和婚後協議並無法律約束力,但法庭對其的重視及認受程度卻日益提高。在 2010 年一宗具標誌性的案例 Radmacher v. Granatino 確立了以下原則:若該等婚前或婚後協議是由雙方在充分了解其影響,且沒有構成不公平的情況下自由訂立,法庭理應尊重該等協議中的條款。法庭在評估該等協議是否合符公平原則時,會以雙方的財務需求、子女的利益,以及簽訂協議各方有否索取獨立的法律意見等因素以作考慮。婚前協議可用於保障帶入婚姻並在婚姻過程中所獲得的資產,而這些資產則不被視為共同婚姻資產(共同婚姻資產通常會在離婚時作平均分配)。最近的案例 Helliwell v. Entwistle [2024] EWHC 740 亦說明了設立此等條款的重要性。在該案例中,該夫妻在結婚當天簽署了一份婚前協議,協議涵蓋英國司法管轄權條款,規定雙方各自保留其獨立財產;若決定離婚,他們將分攤共同擁有的財產,且任何一方都不會在其他司法管轄區提出索賠。遺憾地,這段婚姻在三年後結束,妻子的資產達到約7,000萬英鎊,而丈夫的資產則低於 100 萬英鎊。妻子的杜拜律師團隊向丈夫發出了信函,並威脅要在杜拜開展離婚程序。此安排雖有違協議條款,但英國的法庭最終裁定了丈夫是在「充分了解協議」的情況下簽署,故他僅獲得40萬英鎊,而非其所要求的 1,000 萬英鎊。
在香港,婚前及婚後協議亦非自動具有法律執行效力。事實上,大約十年前,大眾仍視該等協議為「不吉利」。但隨著時代的變遷,現在不僅是新婚夫婦,就連老一輩的態度也有所轉變。在香港,長期婚姻的資產分配一般為雙方各佔一半。然而,法庭就離婚進行有關財務糾紛裁決時亦可能會考慮這些協議,前提是該等協議必須符合某些既定標準。如上述所言,協議必須由雙方在充分披露各自資產及財務狀況,且沒有任何威迫利誘的影響或壓力下自願所訂立。此外,在考慮到雙方的處境以及任何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協議的執行必須公平合理。
新加坡有關婚前及婚後協議的法律與香港相似,而且越來越多人不再視其為「禁忌」話題。有別於眾多其他司法管轄區,當涉及到婚姻財產分配,新加坡並沒有均等分配的起始點,因此婚前和婚後協議能提供一定程度的確定性。雖然這些協議同樣在法律上不具約束力,但新加坡法庭在決定婚姻財產分配及離婚後的贍養安排時仍會予以考慮。法庭將評估雙方是否在充分理解該協議條款的含義且沒有脅迫的情況下自願簽訂協議。協議亦必須是公平公正,並全面照顧到雙方的需求。
在紐約,在符合某些特定而具體要求的前提下,婚前和婚後協議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並以與簽訂契約 (deed) 相同的方式簽訂及執行(一般而言,即需在公證人面前簽署並確認)。此要求尤爲嚴格,即使協議在其他方面原本有效,如未能符合此形式要求,亦會因而被視為無效。雙方必須在充分知悉各自財務狀況的基礎上自願訂立協議。此通常要求雙方進行充分的財務披露(或至少明確瞭解雙方有權獲得披露資訊,並對從對方所得的披露資訊及程度感到滿意)。法庭一般傾向於承認和執行此類協議,因為承認個人訂立有效且有約束力協議的權利和能力符合公共政策利益。然而,若未能符合某些特定要求,協議中的某些條款或會被視爲無效或被撤銷;若協議被認定為顯失公平,或有任何一方在不當影響、脅迫或欺詐的情況下簽署協議,協議則可能會被完全撤銷。
加州採取夫妻共有財產制。當地法律推定婚姻期間獲得的所有收入、資產和債務均為夫妻共有財產,並在離婚時應予以平均分配。這可能會對擁有複雜財務利益的家庭帶來困難,尤其是對於擁有跨代家族財富、涉及或預期擁有家族企業,或持有非公開企業股權的客戶而言。婚前和婚後協議允許夫妻選擇只受部分或完全不受加州法律的約束,為夫妻提供確定性,並有助於雙方在婚姻破裂的情況下避免冗長(且通常非常昂貴)的訴訟程序。雖然「無懈可擊」的婚前或婚後協議並不存在,但只要符合某些特定條件,加州的法律系統通常會承認此類協議。協議必須附有雙方完整的財務披露,且需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署;整個談判過程亦須由雙方各自獨立聘請的律師代表參與。此外,法律規定設有「冷靜期」,要求雙方在執行協議之前的七天內確認協議為雙方的最終決定。隨著時代的進步及社會觀念日益開明,婚前和婚後協議亦被廣泛採用,而大眾對協議的期望及要求而隨之提高。正如擁有大量財富的夫妻應制定遺產計劃以確立其身後資產分配的意願,同樣地,擁有大量資產的夫妻也應未雨綢繆,以保障其資產權益。婚前或婚後協議過去常被汙名化,但隨著現今時代的進步,大眾應摒棄過時的「禁忌」思想,從實際需求的角度出發,有效地管理財富,並為未來離婚的可能性擬定高效及有序的計劃。
儘管各司法管轄區對婚前和婚後協議的可執行性和認受性各有不同,但它們具有一個共通點 – 即均強調協議條款必須為公平、夫婦雙方必須自願地訂立協議,以及必須充分披露各自的財務狀況。在英格蘭和威爾士、香港以及新加坡,法庭對評估這些協議的公平性擁有較大的司法酌情決定權;相比之下,紐約和加州則提供了較穩固的法律框架以規管此類協議的執行,並規定該等協議必須符合其嚴格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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