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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的加密貨幣中心?

14 十一月 2023 | 適用法律:: 全球的, 香港 | 5 minute read

加密貨幣公司和加密貨幣交易所目前正面臨著來自全球各地金融監管機構前所未有的壓力,許多數字資產公司已開始考慮遷往對其監管更友善的地區。我們就此推出一系列專題文章,討論數字資產公司遷址的主要考慮因素,並對幾處備選地各自的吸引力進行比較。本文為該系列之香港篇。

…香港政府並沒有動搖將香港打造為加密貨幣行業區域領導者的願景

儘管加密貨幣市場動盪不安,並且在加密貨幣行業巨頭FTX崩盤之後,全球監管機構都對加密貨幣交易所持謹慎態度,但香港政府並沒有動搖將香港打造為加密貨幣行業區域領導者的願景。這一願景十分明確:即香港希望通過建立明確和量身定制的規則和制度,吸引加密貨幣領域的人才和資本,從而使營運者清楚地瞭解其是否符合監管方面的要求,並使投資者相信他們的權益將依法得到合理的保護。

加密貨幣交易所——雙重牌照制度

香港今年在加密貨幣領域的一項重要發展是推出了加密貨幣交易所(或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發牌制度,該制度已於今年61日生效。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發牌制度將加密貨幣交易所納入香港證券監管機構的管轄範圍,並規定了旨在打擊洗錢的“認識你的客戶”義務。儘管香港現有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在202461日之前有為期一年的過渡期,可以在申領牌照的同時繼續運營,但在生效日期之後希望進入香港市場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必須獲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簡稱“證監會”)頒發的牌照。過渡期安排只適用於香港現有的僅從事非證券型代幣交易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即交易的加密貨幣的特徵不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中對“證券”的定義。

牌照發放的很多條件在香港已是耳熟能詳的概念,例如關鍵人員(即負責人員、持牌代表和核心職能主管)的任命和指定,以及該等人員是否持續保持擔任這些職務的適合性、適當性和勝任能力。

證監會還根據加密貨幣行業的特點制定了某些要求。首先,包括零售投資者在內的所有投資者都可以在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上進行交易,但證監會同時也制定了嚴格的監管標準來保護投資者,包括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的標準、管治標準和披露標準。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必須有選擇性地允許加密貨幣在其平台上交易,零售投資者只能交易“合資格的大型虛擬資產”。為降低資產被擴散和濫用的風險,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必須通過其有聯繫實體以信託的方式持有客戶的資產,並使這些資產與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資產分隔。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及其有聯繫實體必須以“線下儲存”的方式持有客戶98% 的虛擬資產,此外還應設有補償安排(通過第三者保險、以信託方式撥出的資金或虛擬資產和/或銀行擔保),以此為以線下儲存方式持有的客戶虛擬資產的潛在損失提供最多50%的保障,並為以線上儲存或其他儲存方式持有的客戶虛擬資產的潛在損失提供最多100%的保障。此外,虛擬資產交易平台還應維持不少於300萬港元的最低流動資金,或根據香港《財政資源規則》參照平台的資產、負債和交易計算得出的金額,以較高者為准。同時,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不得提供或允許虛擬資產期貨和衍生品以及穩定幣的交易。

上文概述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發牌制度僅限於從事非證券型代幣的交易平台,並根據香港主要的反洗錢法例《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 615 章)(簡稱“《打擊洗錢條例》”)而制定。如果虛擬資產交易平台還從事證券型代幣的交易,則必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向證監會申請第1類(證券交易)和第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受規管活動的牌照。

鑒於虛擬資產的條款和特點可能隨時間的推移而演變,證監會建議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同時根據《打擊洗錢條例》下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制度和《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現行制度申領牌照。從有利於業務發展的角度來看,我們也建議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同時申領這兩個牌照,以避免因證券型代幣和非證券型代幣之間的規管區別所帶來的束縛。我們預計大多數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都有興趣同時申領這兩個牌照,從而確保其平台能夠滿足所有類型的虛擬資產的交易需求而不會觸犯法規,特別是考慮到證監會已允許簡化同時申領這兩個牌照的程式,並且兩個牌照的合規義務實質上也是相似的。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對量身定制的監管制度所提供的法規清晰度和確定性表示歡迎,我們也收到了有意積極申領牌照的市場參與者的各種諮詢。

穩定幣

加密貨幣監管的一大痛點是關於穩定幣的系統性作用和風險。香港金融管理局(簡稱“金管局”)計畫於2023/24年度引入發牌制度,以監管在香港參與穩定幣的治理、發行、穩定化和存儲服務的實體或進行與港元掛鉤穩定幣有關活動的實體,或向香港公眾推廣此類服務的實體。我們預計,投資者和類似穩定幣服務提供者都將歡迎明確的監管法規所帶來的確定性和保護。

其他方面的發展和猶存的挑戰

香港今年還推出了一系列其他激勵措施,以鞏固其現代金融中心的地位。

其一,為家族辦公室引入了稅務寬減制度,其中“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從“合資格交易”中獲得的利潤在香港將不被徵收利得稅。然而,作為一種資產類別,加密貨幣的交易尚不屬於此類“合資格交易”的範疇,這一除外情況類似於香港針對私募基金的“統一基金稅務豁免”制度規定的情形。

我們的願望很明確:香港希望吸引加密貨幣領域的人才和資本。

另一項重大進展則是香港交易所為“特專科技”公司推出了新的“第18C章”上市規則,旨在為市值相對較大的新科技公司的上市另闢蹊徑,即使這些公司尚未達到傳統的上市營收或利潤門檻要求。新上市規則所定義的“特專科技”包括人工智慧、綠色技術和航太科技,但香港交易所特別排除了“區塊鏈和數字資產相關的業務”。

我們認為,如果這些積極的發展舉措也能涵蓋加密貨幣及相關業務,則其影響將深遠得多。加密貨幣行業及其資產類別將長期存在,正如證監會和金管局已經意識到的那樣,將它們納入監管範圍會更好。

一些企業可能希望通過遷址香港以享受這些監管和立法制度所帶來的裨益。雖然香港目前還沒有普通公司的“遷冊”制度,但政府最近提出了法例修訂建議,擬議允許不同類型和業務規模的外國公司在不影響其法律身份連續性的情況下,將各自的註冊地遷移到香港。也就是說,“遷冊”的公司將保留其法律身份,且“遷冊”程式不會對公司的財產、權利、義務、相關合約和法律程式造成影響,也不會影響公司在原有司法管轄區的稅務責任。有關這一舉措的公眾徵詢意見已於近期結束,預計立法草案將於20232024年提交。

在香港設立和運營加密貨幣基金的具體注意事項

在香港市場上,開曼群島和英屬維京群島註冊的基金結構仍然是市場上加密貨幣基金的主流結構。近年來新興的選擇則是在香港註冊的結構,包括有限合夥基金和開放式基金公司,它們分別於2020年和2018年被引入。就法律結構而言,有限合夥基金和開放式基金公司與和它們對應的開曼群島結構,即豁免有限合夥公司和獨立投資組合公司非常相似。然而,它們在監管和稅務方面的影響則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無論基金載體的註冊地在哪裡,在香港運營的基金管理人一般都需要獲得證監會頒發的第 9類(資產管理)受規管業務資格牌照,並且通常以香港私募公司的形式成立。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投資目標是投資虛擬資產,或打算將基金資產總值的10%或以上投資於虛擬資產,則須符合證監會規定的額外的發牌條件。特別是當他們在接納投資者時,必須遵守《打擊洗錢條例》和證監會相關法規中有關“認識你的客戶”義務和反洗錢要求的詳細規定。

JPEX案與未來展望 

香港市場對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發牌制度的反響和活動異常熱烈,證監會則在20238月初對若干無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不當行為發出了警告,原因是這些營運者謊報其已向證監會提交了牌照申請,但事實上並沒有這樣做。某些行業參與者還利用過渡期安排,在香港成立新實體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並且/或者宣告他們有意為這些新實體申領牌照,儘管這些新實體提供的某些服務及產品可能不符合發牌制度的要求。

距上述警告發出後僅一個多月,證監會就又不得不施展其監管力度,首先點名批評了聲稱在多個司法管轄區開展業務的加密貨幣交易平台JPEX,理由是其業務和推廣活動存在可疑之處,隨後證監會又發表進一步聲明譴責JPEX聲稱其一直就發牌事宜與證監會積極聯絡的虛假言論,以及JPEX未遵守相關的法定保密規定,公開其與證監會之間的保密通信。鑒於該涉嫌欺詐案的受害者人數不斷增加以及公眾對JPEX案件的關注,證監會繼而開始公佈和維護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名單、結業平台名單或已被視為獲發牌照平台名單以及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申請者名單。截至20239月底,共有四名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申請者在名單上。  

儘管JPEX案標誌著市場經歷了一個充滿波折的開端,市場參與者們仍懷揣希望,即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發牌制度將填補香港虛擬資產監管立法的一個重要空白,並翹首以盼首批牌照於2024年下半年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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