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系列的第二部分,我們將探討相互執行安排、跨境破產合作、優惠税務待遇及金融基建如何共同令香港成為與中國內地有大量業務往來的企業之有效知識產權持有樞紐。
執行與可收回價值
知識產權架構的真正考驗,往往出現在交易對手違約或面向內地的商業關係破裂之時。在該等情況下,關鍵在於知識產權權利能否有效執行,以及價值能否收回。
香港在跨境執行方面具有獨特優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REJ 安排」)於 2019 年 1月 18 日簽署,並於 2024 年 1 月 29 日實施,為香港與中國內地之間的判決相互承認及執行提供了簡化的框架。若知識產權許可協議受香港法律規管,知識產權擁有人可先取得香港判決,並尋求在中國內地獲得承認及執行。這使香港成為向內地交易對手執行知識產權權利更實用的平台。
相對而言,儘管新加坡法院與中國內地法院之間簽署的無約束力的指導備忘錄(「MOG」)提供有用指引,執行結果仍須視乎個案情況而定。就以知識產權為重的架構而言,MOG 僅限於金錢判決,並未就知識產權持有公司可能需要的非金錢救濟(例如禁制令或特定履行)提供同等的法定途徑。
因此,就符合條件且針對內地交易對手的合約性知識產權申索而言,REJ 安排為香港提供了比許多離岸控股司法管轄區更完善的執行途徑。
仲裁與粵港澳大灣區連通性
香港的仲裁制度及司法管轄框架亦支持與內地相關的知識產權架構。在適用於粵港澳大灣區(「GBA」)的相關措施下,於九個大灣區城市註冊的港資企業,可就符合條件的商事合約選擇香港作為仲裁地。於深圳及珠海註冊的企業,甚至可選擇以香港法律作為該等合約的適用法律。當一家於內地成立的港資企業擔當訂約、營運或轉授權平台時,此種靈活性尤具價值。因此,企業可將商業活動佈局更貼近中國內地市場,同時保留香港的法律工具以處理合約管治及爭議解決。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允許符合資格的以香港為仲裁地的仲裁當事人,向內地法院申請臨時措施,包括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及行為保全。此類措施有助在爭議進行期間保存知識產權價值。
連同香港的相互執行安排,上述機制為授權及營運安排提供了更為整合且獲得政策支持的途徑。對於知識產權密集且集中於中國內地的企業而言,這種整合在中立性、可執行性及營運契合度方面均具吸引力。
跨境破產及清盤認可
當知識產權資產被授權至中國內地時,香港的優勢亦延伸至破產及清盤領域。根據於 2021 年 5 月 14 日簽署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會談紀要》,香港清盤人及臨時清盤人可在上海、廈門及深圳等試點地區向內地法院尋求認可及協助。內地破產管理人同樣可向香港法院尋求認可及協助。
如內地被授權人陷入破產,香港知識產權持有人的法律地位將取決於授權協議條款、內地破產法,以及相關資產與程序所在地。然而,若適用香港的破產程序且符合法定要求,該合作框架可協助清盤人透過跨境程序保存、追回及變現與知識產權相關的資產。這進一步鞏固香港既作為知識產權持有地,亦作為在商業關係破裂時進行執行與追償的平台。
避免雙重課税下的優惠税務待遇
香港簡單的税制架構仍是其核心優勢之一。根據《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中國內地就向香港居民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徵收的預扣税,一般以特許權使用費總額的 7% 為上限。
在香港,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税務處理取決於其來源、性質及適用的法定視作條文。符合條件的知識產權收入可享「專利盒」制度的 5% 優惠税率,詳情請參閱第一部分。海外來源的知識產權收入亦可能需要按香港完善的外地來源收入豁免制度作出分析。一間具備充分實質支持的香港知識產權持有公司,可結合協定優惠待遇、受控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取安排,以及一致且可自洽的香港税務概況。中國税務機關近期對香港中介持股公司的審查亦突顯在申領稅務優惠時,證明真正的商業實質及實益擁有權的重要性。
當特許權使用費價值及商業開發主要集中於中國內地時,這種組合尤其具吸引力。香港可提供面向內地的優惠協定税率、與面向內地的營運架構相配合,並具備支持真正知識產權管理職能的税務框架。
金融基建
除法律及税務考慮外,香港亦提供支持知識產權變現的金融基建。雖然從中國內地匯出資金仍須遵守外匯管制、稅務清關及付款行政要求,但香港並不實施外匯管制。以人民幣收取或持有知識產權收入的集團,或可受惠於香港龐大的離岸人民幣流動資金池。
儘管以知識產權為抵押的融資仍屬發展中的領域,香港提供一個務實的金融環境,使知識產權收入得以收取、管理、對沖及再配置,從而在多個司法管轄區促進及支持授權、執行、結算、再投資及重組。
實質活動驅動價值
香港為知識產權的持有、授權、執行及變現提供了一個極具吸引力的平台,特別是對於與中國內地緊密連繫的企業而言。其地域性徵税制、完善的外地收入豁免規則、與中國內地的避免雙重課税安排,以及跨境相互執行及破產合作框架,均屬其核心優勢。
知識產權企業應確保具備適當的決策安排、人員配置或外判管理安排、董事會監督、合約控制、研發或知識產權管理活動,以及轉讓定價支援。該等因素不僅與香港利得税相關,亦關乎內地稅收協定減免、實益擁有權及反濫用分析。
綜合而言,本系列兩部分所討論的優勢,充分說明了香港為何仍是亞洲地區就中國內地的知識產權持有架構而言最具吸引力的司法管轄區之一。憑藉完善的法律框架、具競爭力且鼓勵創新的税制、強而有力的爭議解決及執行機制,以及與中國內地市場的深度連通,香港為企業提供了知識產權資產的所有權、保護、執行及商業化的務實平台。儘管最優架構始終取決於集團的具體商業及營運目標,但從事大量面向中國內地的知識產權活動的企業,應認真考慮將香港作為一個能在單一、獲國際認可的平台內,同時對齊法律、税務、爭議解決及商業目標的司法管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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