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視角

香港:影響跨境離婚夫婦的法律問題

27 二月 2023 | 適用法律:: 中國, 香港

多年來中港兩地家庭的聯繫無可避免地愈趨緊密。本港統計數據顯示,1991年配偶為內地人士的婚姻僅佔全港婚姻的1.6%;2006年升至近43%,最近則回落至接近三分之一。中港家庭通常在兩地均有資產及業務,子女則在香港或內地出生後接受跨境教育,而其他延伸家庭成員亦於兩地奔走。若這些跨境家庭的夫妻希望為其婚姻關係劃上句號,何地更為合適?在2017至2019年間,香港家事法庭的離婚案件中有18%涉及跨境夫婦。在最近法例被修訂至容許兩地相互承認和強制執行離婚判令及判決前,這問題一直深深困擾著這些跨境家庭。

儘管兩地家庭關係愈趨緊密和新的相互認可法例 —《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下稱「條例」)已於去年生效,但居籍為內地或於內地居住的夫婦仍有可能未能在香港提交離婚申請,反之亦然。本文總結幾個衛達仕律師事務所常見的問題,望有助各位解惑:

申請離婚前需考慮什麼法律問題?

離婚案件不外乎處理三大事項 — 離婚本身﹑財產分配和子女安排。即使兩地法院程序及適用於這些事項的法律不一,中港兩地法庭均可就以上事項作出裁決。若您不清楚您的個案交由哪一個司法管轄區處理會更為適合,您可以諮詢在兩地均持有執業資格的律師,探討是否有更利於您的個案的司法管轄區。

香港法院在哪些主要條件下才會主張其享有該離婚、財產分配及子女法律程序的司法管轄權?

根據香港法律,婚姻的其中一方必須滿足以下任何一項條件:i)在呈請離婚時以香港為居籍;ii)在作出呈請前連續三年慣常居住於香港;或iii)與香港保有密切聯繫,否則不可在港申請離婚。

在香港,分割婚姻財產屬於離婚訴訟的「附屬」濟助程序,因此在香港申請離婚時可同時向法庭申請分割雙方在全球各地的資產。但同樣邏輯不一定可直接套用於判斷何地為合適審理有關子女安排的訴訟,因法庭認為由孩子居住地的法院審理這些訴訟最為恰當。不過,一般情況下審理離婚案及分配財產的法庭亦可就子女問題頒令。

一個人的居籍取決於他/她認為哪裏是他/她的家。雖然每人只可以一處作為居籍,但居籍有機會隨時間改變。例如,假若一個人在香港出生,但之後移居上海,並在當地就業和成家立室,他的居籍可能會由香港轉變為中國內地。

至於一個人是否慣常居住於香港則是一個事實的問題,法院需根據事實判斷當事人是否連續三年在港定居和實際身處於香港。

尋求離婚的一方可能與多於一個司法管轄區保有密切聯繫,例如大多數中港家庭可在證明香港就其案件有司法管轄權的同時與內地保持聯繫。然而,法院亦會小心避免香港成為一個「便捷的離岸離婚司法區」,並會進一步審視該家庭是否在香港定居,因而與香港有緊密聯繫。單單擁有身份證或是在港擁有業務利益並不足以使一人/家庭被視作定居於香港。一般而言,該跨境家庭需在香港居住,並在港有固定住所﹑讀書﹑就業和擁有銀行帳戶等。與如何決定一個人的慣常居住地一樣,這很多時都會視乎每宗個案的實際狀況而定。

香港法院在處理外籍人士的離婚申請時,是否會有不同的處理手法?

香港法院對外籍人士一視同仁。雙方只須在其原屬司法管轄區中擁有一段有法律效力的婚姻關係,但不一定需要在香港辦理婚姻登記。婚姻登記地點及雙方國籍並不會影響法院的判斷。

我是否仍有權分割在香港的婚姻資產?

情況未必一如理想。香港法院曾處理多宗在內地獲准離婚,但當地法院拒絕就如何分配雙方在港資產作出判決的案件。若申請人無法如上所述,證明香港法院就其案件有司法管轄權的話,申請人同樣無法在香港提出申請。香港法例雖然容許在海外獲准離婚的申請人在港申請分配財產,但申請人必須在申請前獲得法院許可,而法院在批出許可前亦會考慮其是否就案件擁有司法管轄權。

若我決定在香港申請離婚,條例會對我造成什麼影響?

條例已盡列如何有效認可和強制執行內地判決的條文。由於這是一條有關如何在港強制執行內地判決的香港法例,條例大部份條文都是關於如何在香港強制執行內地發出的離婚證書及有關財產和子女安排的命令,而非如何在內地強制執行香港法院頒布的命令。在條例出台前,正如其他外國司法管轄區的離婚判令在被證明於頒令當地屬有效時會被香港法院認可一樣,香港法院也會在同一條件下認可內地的離婚判令。在條例下,內地判令只要根據條文作出登記,就可與香港法院的命令一樣在香港強制執行。

而香港判令是否可在內地強制執行則是一個尚未明確的領域,因為這涉及到更改內地一方的法例。由於兩地政府均在簽署安排中表明應相互認可,並可在兩地強制執行雙方的判令及頒令,所以理論上一名在港的訴訟人可申請一份香港判決的核證本,並送交合適的內地家事法庭存檔。條例附表三列出了各種只要在條例生效(即2022年2月)後頒布,即可獲兩地相互認可及強制執行的判令及頒令,當中包括離婚判令﹑婚姻無效判令﹑有關財產的命令﹑領養令﹑父母身份宣告令﹑管養令﹑家庭暴力制止令,及由已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轄區獲准離婚的訴訟人作出申請而發出的經濟濟助令。

綜上所述,當事人應索取詳盡的法律意見,以決定其案件可在及更適合在哪一個司法管轄區審理。由於香港法例清晰列明內地的判令可在甚麼情況下在港強制執行,選擇內地為訴訟地看似是一個更直截了當的方法;但是,當事人在作出這選擇時應先考慮一些有關內地法律程序的問題(特別是有關內地法律要求離婚雙方須要披露的文件)以及內地法院是否會就香港資產作出判決。這可避免雙方單單就訴訟地一事展開廢時失事又耗財的法律程序。


本文件(及任何透過本文件中所列連結可獲取的資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法律諮詢。在採取或克制任何因本文件內容引發的行動前應尋求專業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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